索引号 | 01525911-1/20240611-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06-11 |
文号 | 浏览量 | 16 |
施林草许准〔2024〕13号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施甸至链子桥公路配套临时设施第二十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第二次许可延期许可的请示》及申请延期的材料收悉。经审查,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甸至链子桥公路段配套临时设施第二十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施甸县境内林地9.6234公顷(用材林林地2.3010 公顷、薪炭林林地4.4306公顷、其他林地 2.8918 公顷)的行政许可(施林草审批﹝2020﹞25号)延期2年,有效期2026年7月10日。
二、临时使用延续期限届满后,项目建设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临时使用的,你单位应当在本延期决定届满之日前 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并说明延续的理由。经批准同意延续后方能继续使用。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使用林地结束后一年内,你单位应当按照恢复方案及时组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四、需采伐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五、自觉接受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使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你单位要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合格后,将林地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使用。
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保山市林草局,旧城乡林业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