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897-9/20230913-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
文号 | 浏览量 | 46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推进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夯实各级统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按照《施甸县“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的通知》(施事监联席办发〔2023〕1号)和《保山市统计局转发<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结合《保山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统发〔2023〕14号)要求,全面落实好县统计局2023年部门抽查计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抽查目的
统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通过随机选取统计调查对象,对其统计基础工作、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督促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各项统计调查制度,不断提高全省统计数据质量。
二、抽查任务
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监督检查。
三、抽查时间
2023年7月11日至10月20日。
四、抽查对象
一套表调查单位。
五、名单抽取
县统计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抽查比例:按辖区一套表调查单位总量的5%,不足10户的按10户抽取检查对象。
六、抽查依据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内容
各被检查对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情况资料:1.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2.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3.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4.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5.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6.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情况。
八、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
九、抽查结果处理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推送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并纳入部门联合惩戒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应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对于地方或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
十、抽查结果的运用
积极向其他相关部门推送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一、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施甸县统计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