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12-x-/2022-0712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07-12 |
文号 | 浏览量 | 7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函〔2019〕30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施甸县水利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监管办法中的“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水务局各股室依据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管理权限,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企业、建设单位等水利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并将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各职能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保山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股室)
第五条 建立“两库”。一是建立我县水利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在我县辖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等市场主体,
以及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施甸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施办字〔2019〕52号),各股室在“监管平台”上通过市场主体认领、双告知接收、单户录入等方式,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动态更新。二是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将我局所有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纳入“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办公室、监督股)
第六条 各职能股室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股室)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应在“监管平台”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责任主体:办公室、监督股)
第八条 抽查检查方式。我局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各股室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责任单位: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股室)
第九条 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我局各股室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监督股牵头、协调,由所涉股室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由处罚决定所涉股室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
第十条 建立股室随机联查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各股室抽查事项清单及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我局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各股室对同一主体的抽查,由办公室确定联合抽查的事项和确定发起或牵头股室、参与股室,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程度地减少“运动式”执法和随意检查。
第十一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各职能股室,根据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类别,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股室)
第十二条 对行政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抽查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在“监管平台”公开 ,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和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随机抽查对象由各职能股室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股室)
第十三条 开展随机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各职能股室自行安排。原则上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2020年上半前,水利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他行政执法事行政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力争2020年底实现全覆盖,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股室)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呈报局领导审批。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职能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科室)
第十五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各职能股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科室)
第十六条 对于抽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水利市场主体的信用纪录,并将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等网站,从而推进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水利行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和失信惩戒力度。(责任主体:具有行政检查职能的股室)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对象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