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521000000-/2022-0809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2-08-09 |
文号 | 浏览量 | 29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要求,全面落实我县2022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特制定本抽查工作方案。
一、联合抽查部门
(一)牵头部门:施甸县公安局
(二)协同部门: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联合抽查时间
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11月25日。
三、联合抽查范围
施甸县内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四、抽查依据
牵头部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协同部门: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云南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规定(试行)》。《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五、联合检查内容
(一)牵头部门检查内容:
1.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调用制度、应急处突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装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安服务合同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有押运业务的分公司车辆枪弹管理制度、设施保管制度、押运演练演习制度、押运操作流程制度、押运员心理健康辅导制度落实情况。
3.按照“一人一档”建立保安员人事管理档案情况。
4.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
5.保安员规范着装情况。
6.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保安员配备防刺背心、头盔、自卫棍等与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个人装备。
(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期间)
(二)协同部门检查内容: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证照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
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1.保安服务公司职工、安保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处置初期火灾能力、检查、巡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能力。2.保安服务公司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六、联合抽查比例
截止2022年7月1日施甸县辖区保安服务公司1家,本年度抽取比例100%。
七、联合抽查名单抽取
(一)检查对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如在本年度中已经被抽取检查过的,则不再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如已经被其他抽查计划抽取但尚未实施检查的,应合并检查事项一并实施检查。
(二)执法人员:由检查实施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
八、联合抽查方式
本次部门联合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
九、抽查结果处理和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在抽查工作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积极公示检查结果,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十、联合抽查工作要求
(一)选派专业人员。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要选派与本次抽查事项相关的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持执法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抽查工作中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 强化宣传服务。检查中要注重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牵头部门:施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协同部门: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
协同部门: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