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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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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37-3/20240224-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老麦乡
公开目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2-24
文号 浏览量 5
主题词 其他
老麦乡权责清单(行政裁决)
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01施甸县老麦乡人民政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老麦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888****),地址:施甸县老麦乡太和街子;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施甸县老麦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888****);
3.信函投诉:中共施甸县老麦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信地址:施甸县老麦乡太和街子,邮政编码:678207;
4.网站:施甸县老麦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mx.shidian.gov.cn/)
5.邮箱:******。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02施甸县老麦乡人民政府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施甸县老麦乡人民政府(电话:0875-888****),地址:施甸县老麦乡太和街子;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施甸县老麦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0875-888****);
3.信函投诉:中共施甸县老麦乡纪律检查委员会,通信地址:施甸县老麦乡太和街子,邮政编码:678207;
4.网站:施甸县老麦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mx.shidian.gov.cn/)
5.邮箱:******。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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