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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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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4-5/20250613-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旧城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6-13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其他
旧城乡干部职工 请销假及外出报备制度(试行)

为增强干部职工凝聚力和战斗力,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及外出报备行为,进一步转变干部职工作风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乡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此制度。

第一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乡镇主要领导请假,3天及以上或出县外,需向县级主要领导报告并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报备;领导班子成员请假,需分别向书记、乡长报告,并呈书记审批。干部职工请假,需向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报告,3天(含)以下,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向书记、乡长报告同意后,由请假人呈乡长审批。自然资源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中心校、卫生院负责人请假需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3天及以上除向分管领导报告,还需分别向书记、乡长报告。

第二条 请假条交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才能离岗,返回单位及时到党政综合办公室销假,除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原因)外一律不准事中或事后补假;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原因),需提前在电话上做好报告,并于回单位后2天以内补签假条,交党政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假期间要统筹安排好工作,确保请假期间通讯畅通

第四条 每月事假原则不超过3天、病假不超过10天,3天以上的病假需同时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工作人员当月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旷工超过1个工作日的,不得享受当月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第五条 婚假、丧假、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职工结婚时,享受婚假18天。

)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3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产假

1. 女职工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158天。

2. 女职工生育为剖宫产、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男职工享受30天护理假。

第六条  其他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外出报备制度

第七条  乡镇主要领导因公外出,需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报备;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外出,需分别向书记、乡长报告,并到党政综合办公室填写外出报备情况表。干部职工因公外出需分别向五办两中心一队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备,并到党政综合办公室填写外出报备情况表。

第八条  因公外出期间要统筹安排好工作,确保外出期间通讯畅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部门要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扩大制度成效。在做好日常制度化管理的同时,紧密结合新形势,强化制度管理和内部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严肃每日签到制度,工作岗位在乡政府院内干部职工每天上午08:00前到党政综合党政办公室签到,若因外出开会、培训、学习或出差、下乡,由本人申报登记或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工作岗位在外部站所的干部职工,每天上午08:00前到部门签到,培训、学习或出差、下乡,由本人申报登记或五办两中心一队负责人统一登记。无正当理由未签、漏签、未按时签或找人代签、事后补签每月累计达3日以上,一经查实,取消当月基层工作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确保通讯畅通。工作期间严禁看电影、购物、串岗闲聊、饮酒、赌博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工作期间要保管好本部门物品,下班后要做到人走灯熄,人走火灭,关闭门窗、关闭电源、关闭办公电脑及相关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在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通报,且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每月纪委对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定期公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旧城乡干部职工管理制度汇编—请销假制度》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