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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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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44-4-/2023-0117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酒房乡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1-17
文号 浏览量 27
主题词 林业
酒房乡人民政府转发施甸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酒房乡人民政府转发施甸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切实杜绝一切野外用火的不良行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2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施甸县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二、严格野外用火管理: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草原)。(二)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三)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将严格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火源检查管理: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收缴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不服从检查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五、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和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要求,扎实组织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责任意识。监护人要加强对痴、呆、聋、哑、傻、精神障碍患者、未成年人的监护,由上述人员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六、严格执法监管:各类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员、消防专业(应急)队伍要全面上岗履职,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用火治理和火灾预防、扑救工作;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要调整充实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执法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防火区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或引发火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对野外违规用火和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施行。

施甸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