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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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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44-4-/2022-1205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酒房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2-05
文号 浏览量 30
主题词 林业
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

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确保辖区内森林草原生态安全,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酒房乡实施最严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酒房乡实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酒房乡实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酒房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落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酒房乡乡、村领导干部、中、小学生和护林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属地网格化责任管理制。各村总支书记是主要责任人,村主任、各小组长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护林员是直接责任人。

(一)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设在林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乡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1.宣传贯彻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制订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案,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2.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办法。

3.组织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4.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收集和上报,对外发布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火警、火情信息。

5.督促指导村、组管理林区野外违规用火。

6.对各村义务扑火队员进行科学用火、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及演练,确保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能科学、高效进行火灾扑救工作。

7.深入各村、林区,检查督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现火情或火灾隐患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或消除隐患。

(二)挂村干部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村委会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2.配合社区进行野外违规用火的巡查,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3.配合各村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守卡工作。

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积极配合社区组织扑救工作。

(三)社区职责

1.在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制定该村的村规民约,完善森林防灭火的日常巡查、监督、处罚等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2.组建以乡干部、护林员、党团员为骨干的不低于30人的义务扑火队,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3.领导、督促护林员坚持每日巡山护林一次,并在重要部位设卡检查;在高火险期(3月1日至4月30日)内,督促护林员每天在重点火险区和要道严防死守,杜绝火源进入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严禁组织、动员老弱病残、孕妇、中小学生、儿童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自发参加者,必须劝阻。

5.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防火期每月举行一次以上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6.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延误战机。

7.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至少要有一名主要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扑救。

8.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村二委干部必须确保通讯工具每天24小时畅通,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值班。

(四)学校职责

负责对本校学生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严禁学生携带火种,以学生带动家长,用小手牵大手的方法,做好 “五个一”工作即:上好一堂森林草原防灭火课、写一条森林草原防灭火标语、致一份家长的公开信、写一篇森林草原防灭火作文、出一期森林草原防灭火黑板报。在清明节前夕要上好一节森林草原防灭火课,每天坚持给学生宣讲10分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

第三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乡林业服务中心负责森林草原林防灭火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乡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社区领导负责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经济处罚;

(五)岗位调整;

(六)行政处分和停发工资;

(七)引咎辞职;

(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社区的有关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一)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未按照要求在重点路口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的;

(三)每年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期为12月1日至次年的6月15日,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内,未进行戒严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五)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二)接到森林草原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到位的;

(三)防火检查站无人值守,未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四)不按规定组建义务扑火队的。

第八条 各村安排的巡查人员及护林员必须按时到岗,履行职责,每天对野外违规用火进行巡查,如被乡督查组发现安排的巡查人员没有进行巡查的,对该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监委会主任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凡不服从调度,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在年度内,对森林草原火灾实行发生一次处罚一起,对火灾发生的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监委会主任分别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十条 在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对该村党总支书记、主任给予岗位调整。对年度内累计被问责两次的村干部给予岗位调整。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到达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人员、坚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对该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给予免职,主任、副主任、监委会主任给予停职。

第十二条 在年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给予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在年度内,连续发生三次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发生一次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给予村党总支书记书记、村委会主任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在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乡领导干部、林业服务中心干部、各村干部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林业服务中心、村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

(四)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听调度、有令不行的总支书记、副书记给予免职,村主任、监委会主任、副主任给予停职;对执行不力、有令不行的乡干部给予待岗三个月。

(五)因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护林员不按要求巡山护林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护林员进山巡逻携带火种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年度内管护区发生一次火灾的,扣发当月工资,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扣发当季度工资并视情况给予辞退。

第十六条 各村如年度内发生一起森林草原火灾,对该村处以罚款1000元;如年度内发生一起森林草原火灾,火场面积在1公顷以下,对该村罚款2000元;火场面积在1公顷以上,对该村罚款5000元;并且由发生火灾的村承担所有扑火费用;如乡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有野外违规用火的,交由该村处理,村不进行处理的,对该村二委干部每人罚款500元;如发现护林员不进行巡山的,发现一次对该村二委干部每人罚款100元;如发现护林员进山巡逻携带火种的,发现一次对该村二委干部每人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 第六条至第十六条责任追究所列情形,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