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44-4-/2020-1206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酒房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
文号 | 浏览量 | 6 |
中共酒房乡委员会 酒房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酒房乡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施办字〔2020〕17号)的通知,确保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在我乡取得实效,现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遵照落实。
中共酒房乡委员会 施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日
酒房乡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酒房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及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乡具有统计职能和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统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仅误导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而且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虚增群众获得感、败坏党风政风、透支党和政府公信力,必须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四条 全乡各统计统计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如下:
(一)全乡具有统计职能和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督促落实工作责任。
(二)全乡具有统计职能和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分别负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落实措施,严格依据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三)全乡各部门统计工作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五条 全乡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实施意见,对防范和惩治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业务部门和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实际,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统治贯穿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本部门防范和惩治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数据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加强统计数据监管。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实地核查统计数据的力度,及时纠正失实统计数据,在日常统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移交,积极支持配合统计机构和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市、县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数据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数据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统计法》纳入工作业务培训必修必考内容,建立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装备水平,保障数据统计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六条 全乡各部门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部门统计调查业务,对部门统计数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
(一)应当根据工作要求和程序,按照目标计划,依法设计工作制度,科学确定工作范围、指标、对象、时间、频率、方法及组织方式等内容。确保工作对象和统计范围合法合规,调查表式(问卷)的内容能够清晰、准确反映调查目的,调查指标规范统一,指标解释明确清晰,所用统计分类标准正确,调查方法科学严谨。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备案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向省级及以上统计部门申报备案,确保调查项目符合统计调查管理审批备案要求,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三)名录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四)应当按规定布置数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五)应当及时审核下级上报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或要求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
(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要求或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数据,实地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条 把数据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统治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数据未依法开展统计的,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未落实到位的。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纳入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数据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数据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发现严重数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问题线索未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移交的。
(四)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数据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五)参与篡改数据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数据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六)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九条 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数据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及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酒房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