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60326-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以及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9号)等规定,为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整治养老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隐患,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养老领域非法集资
1.虚假养老服务。以办理“入住养老机构”“购买养老服务”等名义,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预交养老费,且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虚假投资项目。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基地、养生项目等名义,承诺保本付息、高额返利、售后返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需注意,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在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属于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3.虚假产品营销。通过会议营销、免费旅游、情感陪护等方式,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存在吸收资金、承诺返利、发展会员返利等涉嫌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4.虚假代办业务。以代办“养老保险”、“以房养老”等为由,骗取材料费、手续费,或诱骗抵押房产购买虚假理财产品。
(二)养老领域网络诈骗
1.冒充类诈骗。冒充公检法、社保、银行、亲友等身份,编造涉案、账户异常、突发急事等理由,诱导老年人转账或提供验证码。
2.虚假投资平台诈骗。通过网络社交群、直播等渠道,伪装“投资导师”、“理财专家”,诱导老年人在虚假平台投资、充值。
3.虚假购物及返利诈骗。以虚假保健品、特效药、免费中奖、刷单返利等为诱饵,诱导老年人私下转账、垫付资金。
4.AI技术诈骗。利用AI换脸、拟声技术冒充亲友、公职人员等身份,编造紧急情况要求转账、提供验证码或诱导进行投资操作。
二、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工作日8:00至11:30,14:30至17:30)
三、征集方式
(一)联系电话:0875-8123003
(二)电子邮箱:
bssdjrb@163.com
(三)来信来访: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中路127号(县财政局3楼打非办联络办公室)
(四)线上举报平台:举报人亦可登录“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或通过“国家非法集资举报平台”(www.illegalfundraising.cn)进行举报.
四、不予受理范围
(一)未提供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或未明确被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及初步证据的;
(二)正在或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信访终结等法定程序处理的;
(三)反映内容经初步判断不属于本公告所列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征集范围的;
(四)对同一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本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已经受理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但举报人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除外。
五、其他说明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和反馈处理结果。匿名举报且无法核实事实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二)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属于非法集资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行政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六、线索处理程序
对收到的举报线索,本办将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组织开展调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匿名举报除外)。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施甸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