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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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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201525883XU/20250115-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1-15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教育
关于开展2025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减”工作久久为功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严防学科类培训反弹,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营造假期良好社会氛围和维护好校外培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施甸县“双减”工作专班办公室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5年寒假期间校外培训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25年1月15日至3月1日为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结束后,进入校外培训常态化治理阶段。

二、工作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4〕40号)等。

三、整治范围

1.无证无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擅自举办面向中小学和3—6岁幼儿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主要是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以及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

2.无证有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包括有文化传播、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托管、托育、家政服务、体育文化等各类公司,实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

3.证照齐全私设新教学点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随意变更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等。

四、处置措施

1.对截至2025年1月15日已提交审批材料,但未完成审批许可程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提前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擅自招生、实施办学行为。如有擅自招生办学者,施甸县教育体育局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叫停办学行为。

2.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办学行为,举办者需自行拆除门店办学标识、广告牌及撤回广告宣传单,全额退还学员剩余课时费。对于违反规定继续开展培训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形,但不符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整改、退还所收费员,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对于主动停止办学、退还学费并提交不再违规开展培训承诺书的机构,经现场检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要将其列入重点巡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

5.对于阻挠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违规培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将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无证校外培训,谨慎选择资质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和退费纠纷。请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做好全流程监管相关工作。感谢大家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施甸县教育体育局: 0875-8122887

施甸县文化和旅游局: 0875-8121692

施甸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 0875-8121498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875-8121619


施甸县“双减”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