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721614-x/20241129-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烟草公司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11-27 |
文号 | 浏览量 |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施甸县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11月22日举行了《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云南省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听证会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报请保山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和专卖科审查同意,并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以听取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时间: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
地点: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四楼会议室(地址:施甸县甸阳镇城北扩建区广电路南侧)。
参加人:主持人1人,决策发言人1人,听证监察人2人,记录人2人,听证代表25人,旁听人5人,共计36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期间,共有25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9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大家的发言准备充分,观点明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中肯,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建言献策。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限制
一是县人大代表袁锐提出:与城建规划、市场监管及教育部门进一步探讨论证,进一步明确学校周边规定为100米和30米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避免各家政策打架现象,提高工作前瞻性。二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杨静满提出:学校周边距离100米和30米学校含通道的说法是否准确?是否需要对违法的种类再细化明确?三是施甸县公安局代表季光提出:规划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程序合法,操作可行。对于学校周边的距离,目前各地规定不同,学校周边距离30米个人觉得有点偏小。建议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让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二)相关条文及附件的修改
一是施甸县司法局代表杨应雄提出:规划应用于重大行政决策,“规划”是否可改为“规定”?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制定本规划主体资格合法,依据的上位法有效;但本规划效力只适用施甸县,第十一条“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保山市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的表述超越权限,应改为“施甸县”。
二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李永明提出:第10条第6项“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是否改为“外商的投资市场主体?”
三是保山市烟草专卖局代表段莉芝提出:建议第10条的第11项和第13项合并、第14项和第15项合并、第16项和第17项内容重复,建议删除第16项。建议第12条中“不可抗力”删除;建议对动态调整和排队轮候一并进行公示公开,明确线上线下查询办证申报情况的途径。建议网格划分再具体一点,比如具体到社区,通过身份证地址划分等。
四是保山市烟草专卖局代表赵连润提出:不予许可文件依据来源要明确,经营业态方面要斟酌。第10条中第10项和第13项重复;同时,前后表述用的数词建议保持一致(有些用阿拉伯数字、有些用汉字)。残疾人经营要求“驻店经营”是否合适?
五是施甸县政协代表尹成波提出:附件3测量标准中“穷”字是否多余?附件5第一条“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是否可以不要?同时加大向群众宣传,执法公平公正。
(三)其他方面
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熊炳寿提出:城网密度大,农网密度小,建议多发展农网。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解释内容
(一)决策发言人围绕制定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周边的距离确定一方面参照行业上级规定,规划制定之前已经与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学校进行了座谈和沟通,均对学校周边100米、30米距离无意见。经过运行,目前距离设定也比较符合实际和已经存在的零售客户的利益。而且,烟草部门对学校周边的监管常态化和长效化,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还是沿用“规划”。
(四)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第10条第6项“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变。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施甸县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了专家组论证会议,对《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进行评议,评议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工作充分,程序严谨。参加会议的听证代表的发言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对《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很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决定对《规划》文本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以下内容:
(一) 第十条第(十)项修改为“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的”。
(二)第十条的第(十一)项和第(十三)项合并修改为“(十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例如:烟花爆竹、化工产品、农药化肥等经营场所”。
(三)第十条第(十四)项和第(十五)项合并修改为“(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删除第十条第(十六)项,保留第(十七)项。
(五)第十一条“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保山市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修改为:“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施甸县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其它不变。
(六)第十二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删除“不可抗力”。
(七)附件5《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第三条修改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情况应提交施甸县烟草专卖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的,应在五日内通过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及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等平台公示《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同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八)附件6《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第六条修改为:“云南省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应公开排队轮候情况,并接受公众监督。申请人可通过施甸县人民政府网站、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及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等平台查询排队轮候情况。”。
(九)全文百分比、距离等统一为阿拉伯数字。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施甸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稿)》
云南省施甸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