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40909-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文号 | 浏览量 | 59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经中共保山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保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9月9日起,对李芒生同志任施甸县人民政府县长(代理县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期间,干部、职工和群众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可向审计组反映。
一、审计实施时间:2024年9月上旬至2024年11月上旬。
二、审计内容:李芒生同志任施甸县人民政府县长(代理县长)期间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
三、审计组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施甸县财政局3楼会议室,联系人及电话:钟洲13908758966,杨光生13987584240。
四、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监督电话:0875-2122549,0875-2121508。
特此公示。
保山市审计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