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201525883XU/20240819-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4-08-19 |
文号 | 浏览量 | 37 |
目前正值主汛期,溺水事故处于危险期、易发期和高发期,为切实做好预防溺水事故的发生,现就汛期禁止在江河、水库等危险水域游泳、垂钓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在江河、水库等危险水域戏水、游泳、垂钓、捕鱼,违者造成安全事故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江河、水库等危险水域从事与戏水、游泳、垂钓等有关的经营活动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活动,违者造成安全事故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违者造成污染水体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相关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江河、水库等危险水域周边非法搭建垂钓点及其他设施。非法搭建设施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自行拆除,否则属地乡镇及有关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四、各乡镇、有关部门、学校及家长要加强对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监护,严防未成年人到江河、水库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避免发生溺水等事故。
五、各级河长要结合巡河活动,主动开展防溺水宣传和劝导工作,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发现的问题;村级河长要加强防溺水宣传,加大重点水域及溺水易发区域的巡查频次。要发动党员群众参与到 日常巡查工作中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水不安全行为。
六、各乡镇、有关部门、水库管理单位等要加大所辖江河、水库的管护,并在江河、水库等醒目位置设置禁止游泳、垂钓等警示牌。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村民、居民、游客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规劝工作。
七、县融媒体中心、各新闻媒体平台要强化舆论宣传监督 ,形成“保护水资源光荣,破坏或影响水资源可耻 ”、“注意安全,珍惜生命 ”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九、 罔视安全管理规定及本通告要求,违反规定、不听劝导,擅 自下水游泳、戏水和垂钓而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自负。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阻扰和干扰江河、水库管理,破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水源或隔离设施等行为,阻碍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施甸县水务局:0875—8121338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0875—8121068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0875—3061520
施甸县水务局
施甸县农业农村局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202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