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462715-0/20240102-00001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应急预案 | 发布日期 | 2024-01-02 |
文号 | 浏览量 | 60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保证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预防、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方案,是施甸县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
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施甸县突发环境事件,避免和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危害及损失,保证施甸县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在事件发生后采取迅速有效的控制处理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积极组织抢救、抢险、抢修,发挥各职能部门、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事件发生的损失减小至最低限度;
使应急管理机制得以完善,做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稳健有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科学处置、规范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县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依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
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等共同构成。
施甸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13个乡(镇)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协调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调查。
(4)县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5)县卫健局: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并根据需要及时为事发地提供卫生技术支持。
(6)县财政局:负责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7)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配合应急管理局实施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8)县民政局:协助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群众,经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同时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10)县工信局:负责参与组织协调发生污染事故的工业企业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处理,消除污染危害;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11)县交通局:协助做好危险货物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2)县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农业生态修复。
(14)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突发的影响林业资源安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5)县住建局: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16)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做好危险区域及紧急避难场所的防火巡查和防火宣传工作。
(17)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
(1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气象应急加密观测,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县电力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
(20)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县上的统一安排、协调指挥本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局长兼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承担指挥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事务,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为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单位。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应急监测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组建由各有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具体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污染控制处置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为污染控制处置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现场调查,应急监测、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县生态环境局为应急监测组的召集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医疗卫生救援组。县卫健局为医疗卫生救援组的召集单位,由卫生、疾控、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县公安局为治安警戒组的召集单位,由公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交通管制、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等。
(5)应急保障组。县应急管理局为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的召集单位,由县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规划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险场所;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等。
(6)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为新闻报道组的召集单位,由融媒体中心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公众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积极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维稳组。县公安局为社会维稳组的召集单位,由法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等组成,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行为。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3.1.1应急准备
(1)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组并进行演练。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1.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
(1)日常检查。建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上报,确保生产安全。
(2)风险排查。开展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风险企业采取整治措施。
(3)严格审批。行政区域内拟建企业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作为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条件。
(4)事件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信息收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完善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3.2预警
3.2.1 发布预警公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特别严重(I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一般(IV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1)报告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报告。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人民政府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为变化后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
对发生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后,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3类。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过程、工作措施、手段及处置进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及工作计划等。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政府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5.2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应对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报请保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情况,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要求,配合工作。
涉事主体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要求污染范围内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州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县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当全县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且危害程度严重、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等情况下,临时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决策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现场指挥部批准。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应急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1)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县财政安排,县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个人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规定,严肃宣传纪律,努力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具体事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办理。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防护、处置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别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督促重点风险源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环境风险,配齐应急物资并加强管理,保障应急处置使用。
通信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处置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全县各单位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防范化解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反应迅速。加强对产生环境污染源的重点单位的培训,提高其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做到可靠防范,及时有效处理。
环境事件应急演习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演习方案并按照程序报批或备案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以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污染事故演练(不同生产企业、场所及设施等地交换演练);
(2)报警及通信演练;
(3)事故发生地人员疏散和场内交通管制演练;
(4)情况通报演练;
(5)各类应急设施的使用技能演练;
(6)模拟各类事故的快速反应演练等。
(1)综合演练:模拟施甸县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2)单项演练:由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各自开展应急救援任务中单项作业的演练,或单个专项逐一进行演练。
(3)桌面演练:通常在室内进行。依据应急预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进行交互式讨论和推演应急救援任务、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
(4)实战演练:模拟施甸县可能出现的各类事件,模仿接近真实的环境突发事件,对本预案的各类应急措施进行组织指挥演练。
(1)本预案由施甸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应加强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水平。
(4)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对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2)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3)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4)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预案有效日期:自发布实施之日起至下一次预案修订止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型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件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事件单位成立的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生产及处理情况、劳动组织情况。
①事件经过(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故后果等);
②事件报告(速报、确报)、处置情况。
①事件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②事件性质与分级。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按以下顺序排列:
①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③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①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②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③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④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⑤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报告单位 | 报告人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 初步原因: 事件地点: 伤亡情况: 抢险情况: 救护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险人群: 现场指挥部的设置情况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 ||||
预计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 ||||
需要支援项目: | ||||
接收信息部门 | 接收时间 | |||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标题: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
根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详细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事件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简要介绍批示精神)。事件发生后,XX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和蔓延。XX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及时组织抢险、救护、处置工作。
事件发生后,XX(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县委、县政府批示精神,XX部门XX同志……等同志前往事发生现场,并及时派出工作组,支持当地政府做好事故抢险、救护、处置工作。
根据XX(部门和地方政府)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
标题:关于启动《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请示
根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并有可能危及XX人的生命安全。
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与县生态环境局协商,建议启动《XX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指挥长由XXX担任,副指挥长由XXX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XXX担任,具体工作由XXX承担。
经过XX县人民政府和XXXX专业(部门)的团结奋战,发生在XXXX年XX月XX日的(地方)XXX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基本恢复,XXXX现场指挥部(小组)撤销,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善后恢复工作。
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10.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