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施甸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注册 登录
索引号 01525942-9-17_B/2018-0106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万兴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1-30
文号 浏览量 58
主题词 优抚安置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重点优抚对象“三难”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下达重点优抚对象“三难”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及住房困难问题,体现国家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万兴乡民政工作领导小组2017年11月5日会议研究,并报请乡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下达重点优抚对象“三难”补助资金计划捌万元整(¥80000.00元)给你们,专项用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具有本乡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抚恤、补助,且在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的以下对象(含集中供养的对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二、实施范围

(一)生活困难

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依靠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维持生活的优抚对象,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对因重病、因灾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只补助一次,且补助标准为500.00—3000.00元。

(二)医疗困难

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和《施甸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方案》(施政办发〔2010〕164号)规定执行。专项用于缴费困难补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且影响了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优先优惠给予一次性医疗困难补助和其他治病困难的特殊优抚对象补助。确保1—6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保障达到100%,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按500.00—3000.00元的标准补助。

(三)住房困难

1.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补助。标准为:重点优抚对象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00元,其他优抚对象每户补助不超过20000.00元。新建住房须手续合法、合规,且不在禁建区和拆迁区范围内。建档立卡户扶贫搬迁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房屋破损影响居住的,可申请维修住房补助。标准为:重点优抚对象每户补助不超过10000.00元,其他优抚对象每户不超过500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民政办根据对房屋的鉴定情况,制定修房分档补助标准。禁建区和拆迁区范围内不予以补助。

3.符合新建住房条件的孤寡优抚对象,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住房。其补助资金可安排用于集中供养机构建(修)住房。

4.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先下达指标,待各村落实对象上报乡民政办和县局后,由县民政局按上述要求确定补助资金。

三、资金来源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问题资金为历年来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

四、相关要求

(一)重点优抚对象“三难”补助资金,必须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优亲厚友,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确保补助资金准确及时落实到重点优抚对象手中。

(二)解决“三难”人员中,重点优抚对象比例须占60%以上(含60%),其他人员为一般优抚对象。

(三)各村(社区)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准确的工作机制,严格遵循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的程序,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各村(社区)要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对象并组织实施,将个人申请、审批表、发放花名册(身份证、退伍证、信用社账号)等材料,按要求于2017年11月16日前上报乡民政办,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

附件:施甸县2017年重点优抚对象“三难”补助资金计划分配表

万兴乡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