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2-9-02_H/2017-0526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万兴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5-15 |
文号 | 浏览量 | 35 |
中共万兴乡委员会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兴乡亡故人员全面实行火化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村(社区)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丧事新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保山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7〕12号)及《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办发〔2014〕29号)和省、市、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及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将万兴乡境内的亡故人员进行全面火化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凡是居住在万兴乡境内的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城乡居民,亡故后一律进行火化。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除外。
二、具体执行时间
2017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三、相关责任
1.各村(社区)党总支、村(社区)委员会: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亡故调查统计,做好亡故人员亲属工作将遗体进行火化,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2.各村(社区)、各单位若因迟报、漏报或不报,造成亡故人员不能执行火化,导致亡故人员进行土葬的,由乡纪委进行问责,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村(社区)火化动员程序为:辖区内居民亡故后,村组干部、乡挂村领导、分管领导、人大主席必须依次做实火化动员工作,达不到如期效果的报乡长、书记再次做工作,同时做好强制执行火化的准备,出殡前采取强制措施。
中共万兴乡委员会 万兴乡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