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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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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2-9-17_F/2018-0106005 发布机构 施甸县万兴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2-30
文号 浏览量 65
主题词 扶贫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施甸县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施甸县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万兴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施甸县贯彻落实

《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精神,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和《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要求,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施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四重保障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

(一)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工作,确保建档立卡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1.落实门诊报销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落实住院报销倾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在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80%(县级中医医院85%);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往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扩大保障范围。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的目录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各级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将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在与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及其实施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大病专项集中救治。

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定点救治医院对救治对象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管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

(五)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医疗机构及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专项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制度。

按照市、县(市、区)财政按60元/人/年财政预算(市级承担20元、县级承担40元),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专项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制度,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再加一重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卫计局、扶贫办。)

三、落实便民惠民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方便看病”

(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一律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医保、民政、精准扶贫大病保险和财政兜底保障等报销系统信息平台,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真正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进行垫付,次月由相应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各级医院结算系统能够清晰反映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保障和个人应支付金额,并出具相应单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卫计局、扶贫办。)

(十)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

建立施甸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到2017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服务包签约服务费36元/人/年,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2元/人/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统筹支付12元/人/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个人需缴纳的12元,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开展1次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好病”

(十一)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到2020年,力争全县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积极引导经过全科转岗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编办、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

(十二)完善拴心留人政策,推动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

落实服务基层奖励政策,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助。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经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县级及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连续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的,从到乡镇工作之年起,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岗位补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全面提升县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脱贫摘帽时,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提质达标晋级工程,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其达到国家《县医院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到2020年,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

(十四)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贫困乡镇卫生院建设要对照《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确保贫困乡镇脱贫摘帽时,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拥有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达到1.2张。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科室诊疗流程,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1个临床特色科室。完善诊疗制度,优化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到2020年,100%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50%的一般乡镇卫生院达到甲级卫生院评审标准,创建成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贫困村脱贫摘帽时,每个行政村建有1所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村医,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鼓励人口超过1000人的自然村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就医。完善村卫生室的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康复室等设施。(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到2020年,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能够规范开展中药汤剂、针剂、灸法、推拿、火罐、刮痧、敷贴、中药熏蒸等8类及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其中5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发改局。)

(十七)全面建成远程医疗服务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功能统一、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覆盖省、州市、县、乡四级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实施远程医疗,实现下级检查,上级诊断,为群众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检验、远程影像等远程医疗服务,完善远程医疗收付费机制。到2020年,力争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同时,继续巩固和发展现有第三方机构运营的远程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

(十八)推进县乡村医疗共同体建设。

加快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医疗共同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下沉。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基本实现大病在县级、康复回基层。通过下派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救治和管理能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近就便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五、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尽量少生病”

(十九)加大重点疾病防控工作力度。

传染病、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覆盖全县,制定下发健康扶贫疾病预防控制方案及重点疾病分病种管理指导意见,实行“一病一策”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肿瘤随访登记报告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突发传染病疫情及时处置率达到100%,死因监测县级覆盖率达到100%。降低贫困县艾滋病新发感染率和病死率。有效控制地方病,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切实减少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例发生。到2020年,实现贫困县消除疟疾、麻风病目标,包虫病得到基本控制,血吸虫病达到传播阻断或消除标准。通过整合县域内各类检验检测资源,力争使县疾控中心实验室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二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重点加强县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全面实施农村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等项目,扩大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覆盖面,加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抢救能力建设。到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力争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二十一)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到2020年,全县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基本要求,农村饮用水监测乡镇覆盖率达100%。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净化和消毒的技术指导,提高农村饮用水管理能力和水质合格率,到2020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县卫计局、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

加强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积极开展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健康科普平台,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做好健康科普宣传,加强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意识,使其形成良好卫生习惯、饮食习惯及健康生活方式。到2020年,力争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6%。(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二十三)推进农村中小学校保健室标准化建设。

推进农村中小学公共卫生服务。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或学生人数超过600人的非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按照标准设立保健室,配备专(兼)职校医。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农村中小学,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儿童成长提供健康保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卫计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

六、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施甸县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调度与考核评估,推动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健康扶贫各项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健康扶贫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六)动员社会参与。

鼓励各类企业开展社会捐赠,支持设立专项基金参与健康扶贫。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为贫困地区送医、送药、送温暖。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患重大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责任单位:县红十字会、残联、民政局、卫计局。)

(二十七)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规范诊疗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各级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诊疗方案,严格使用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技术、药品和耗材等,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病人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确需使用的,需经患者签字同意,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减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付费用,努力做到实际医疗费用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一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主要集中在县级定点医院救治,对救治确有困难的,严格按转诊程序规范转诊。(责任单位:县卫计局、人社局。)

(二十八)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根据健康扶贫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把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管,确保健康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局、审计局。)

(二十九)强化部门协作。

卫生计生、扶贫、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健康扶贫工作协调推进会,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工作格局。由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计局、扶贫办、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

(三十)强化督查考核。

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督导、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成员单位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