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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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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2-9-17_Z/2017-0526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万兴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5-26
文号 浏览量 16
主题词 其他
中共万兴乡委员会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兴乡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万兴乡委员会 万兴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兴乡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村(社区)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现将《万兴乡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万兴乡委员会 万兴乡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万兴乡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丧事新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办发〔2014〕29号)、《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非法圈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施办发〔2016〕56号)文件要求以及省、市、县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建设和完善殡仪服务设施建设、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整治重点区域(县道、乡道、村主干道两侧;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公益林区、水源保护区;农田、农地)乱埋乱葬现象为重点,运用宣传、教育、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分步推行火化,改革传统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保护土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万兴、生态万兴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公共服务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把殡葬管理与改革、服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三)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目标任务

通过分步推行殡葬改革,基本实现骨灰堂建设主动化、公益性公墓生态化,“三道六区两地”无坟化的改革目标。由乱埋乱葬向集中安葬,由无序安葬向有序安葬,由传统葬法向生态葬法的转变,形成科学、规范、文明、节俭、生态的殡葬管理新格局。

(一)大力推进殡葬基础建设

按照《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县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施政发〔2011〕95号)及《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办发〔2014〕29号)要求,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

1.骨灰堂建设。十三五期间,逐年争取每个村建设一个骨灰堂。符合条件的村,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建。

2.尊重国家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丧葬习俗,合理规划建设少数民族公墓或骨灰堂。

(二)大力推行火化,确保殡葬改革政策落实

1.根据《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 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施甸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办发〔2014〕29号)要求,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完善殡葬基础设施骨灰堂建设的基础上,按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思想认识等条件分批实行火葬,结合万兴实际,第一批为全乡各部门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第二批为其他所有已故城乡居民。

2.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安葬到划定的墓园或安葬区,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火化进公墓或骨灰堂。与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人员死亡后,入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全乡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买卖墓地和修建活人墓,在已划定为火葬区范围内禁止将尸体装棺土葬。

(三)合理划定禁葬区,从源头上制止乱埋乱葬行为

从2016年8月1日开始,以“三道六区两地”为重点,将乡域内县道、乡道、村主干道两侧;集镇规划控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公益林区、水源保护区;农田、农地及乡人民政府驻地、万兴集镇附近面山划定为禁葬区。在禁葬区内,严禁村组等集体直接与丧主签订用地协议,出卖山地、林地给丧主、丧户建墓立碑;严禁林权所属农户或个人在所属山地、林地上私自圈地,买卖墓地,建墓立碑。

(四)加大治理力度,坚决杜绝乱埋乱葬行为

各村(社区)委员会、各部门要将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杜绝新增乱埋乱葬坟墓的基础上,要逐步将原占用耕地、林地乱埋乱葬的坟墓搬迁至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标记,或待骨灰堂建设好后,将骨灰安放于骨灰堂,逐步实现耕地、林地无坟化。无法进行迁移的坟墓,集中进行整治和绿化,实现见树不见墓的目标。

(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

按照政事公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乡人民政府要组建殡葬执法队伍,村(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要组建殡葬协管员队伍,形成乡、村、组三级监督管理网络。

(六)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建立以重点救助对象基本殡葬服务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维护人民群众殡葬权益。

(七)全面清理整顿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市场

凡有固定铺面生产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配合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用品的管理。在火葬区域内禁止制造、销售棺木、坟石等土葬用品。

四、实施步骤

(一)健全机构

调整充实万兴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成员,负责指挥协调、安排部署全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民政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把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列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主要领导督办事项,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村(社区)委员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合理确定殡葬管理协管员,享受待遇按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乡人民政府与各村(社区)委员会签订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分工负责制,挂村领导和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干村(社区)委员会,层层分解任务,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督办,实行月通报、季问责。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由乡纪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定期深入各村(社区)委员会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宣传引导

各村(社区)委员会、各部门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长会议、村民户长会议及干部职工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深入学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通知》(云办字〔2003〕38号)、《施甸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各村(社区)委员会要设1至2处宣传栏,书写永久性标语2条以上,广泛宣传殡葬管理条例和法规。

(三)组织实施

1.依法推行火葬。禁止土葬、推行火化是殡葬改革的核心,各村(社区)委员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火化区执行时间抓好落实。

2.实行亡故报告制度。火化区居民亡故后,由亲属报告其生前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员会,由单位或村(社区)委员会告知乡殡葬管理部门(民政办);外来务工、经商人员亡故后,由其亲属或务工单位报告乡殡葬管理部门(民政办);医院亡故、交通事故和其它非正常亡故人员(含无名尸)分别由医院、公安机关或事故处理单位告知乡殡葬管理部门(民政办)。乡殡葬管理部门(民政办)接到通知后,及时与县殡仪服务中心联系安排火化。

3.加大投入,完善硬件设施。乡财政所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骨灰堂建设纳入“一事一议”,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加快推进骨灰堂建设。骨灰堂由乡和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建设,每个骨灰堂覆盖人群应不少于1500人,能满足不低于50年的使用期。建设资金来源:一是乡人民政府积极向上争取补助、项目整合、融资贷款、财政补助等方式奖补一部分;二是乡人民政府筹措一部分;三是村(社区)委员会及群众自筹一部分;四是社会力量捐助一部分。

4.明确时间范围。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第一批火化范围内的对象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自2016年8月1日零时起,第二批火化范围内的对象亡故后动员实行火化;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第二批火化范围内的对象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

五、工作职责

(一)各村(社区)委员会:全面负责行政区域内殡葬改革宣传动员、调查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法工作;负责骨灰堂等殡葬改革基础设施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工作;将殡葬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规民约;

(二)民政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群众丧事俭办、破除丧葬陋俗;指导农村骨灰堂规划和建设;负责殡葬职工队伍建设;负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工作。

(三)乡纪委:负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殡葬改革政策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为推进该项工作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四)组织办: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通知》(云办字〔2003〕38号)精神,负责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

(五)宣传办: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媒体优势,广泛宣传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丧葬陋俗的危害,营造文明殡葬的社会新风尚。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殡葬改革宣传报道,做到报纸有文、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突出动态性报道,密切关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重点任务;突出典型性、曝光性报道,弘扬先进事迹。

(六)派出所:负责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等工作。

(七)项目办:协助各村(社区)做好骨灰堂建设的审批申报,以及工程建设等工作。

(八)财政所:负责安排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和骨灰堂建设纳入“一事一议”,并拨付各项补助资金。

(九)人事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的审批等工作。

(十)城建办: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严肃查处在乡辖区范围内的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焚烧或抛撒冥币和纸钱等行为。负责殡葬设施和公墓建设的环评登记,对设施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林业站:负责对毁林造坟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责令其恢复原貌;负责涉及林地的骨灰堂建设相关报批手续和面山墓地植树种苗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清明期间祭扫火源管控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合民政部门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监管,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查处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卫生院: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中死亡人员遗体的监督管理,联合做好防止偷抢遗体执法工作。

(十四)司法所:负责将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为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十五)国土所:负责殡葬用地的管理,严格用地的审批,负责骨灰堂建设用地的相关报批手续;负责对滥占土地、私修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坟石加工厂进行清理等。

(十六)乡工会、团委、妇联: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中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工作。

(十七)文化站:负责查处非法经营治丧文化用品行为;加大对治丧乐队、耍龙舞狮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管。

各村(社区)委员会、各部门要切实负起殡改工作主体责任,教育本村(社区)委员会群众、本部门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条例》,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殡葬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殡葬信息。

六、相关要求

(一)乡人民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将殡葬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及时研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全乡7个村(社区)委员会辖区内的所有居民,按乡人民政府确定的火化时间既自2013年1月1日零时起,第一批火化范围内的对象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自2016年8月1日零时起,第二批火化范围内的对象亡故后动员实行火化;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第二批火化范围内的对象亡故后一律实行火化(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亡故人员遗体火化动员,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三)把每年4月定为“殡葬改革宣传月”。重点在清明节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在全乡广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施甸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省、市、县各级关于殡葬改革方面的重要文件、通知等,引导群众改变陈旧的丧葬观念,提倡现代文明丧葬理念,为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建立死亡人口信息报告制度。各村(社区)有居民亡故的,村(社区)殡葬管理信息员要在居民亡故后8小时内向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各单位若出现本单位人员(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须在单位人员亡故后8小时内上报乡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因迟报、漏报或不报,造成死亡人员不能执行火化和不能进公墓安葬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干部职工)凡出现土葬的,该单位已被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的取消其称号,并在五年内不得参评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同时取消该单位的各类考核奖。对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六)全乡各部门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得新建生基墓及翻修老坟墓。已建生基墓的需带头拆除,在实行火化、节俭办丧事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火化后骨灰一律安放至龙凤山经营性公墓;所有城乡居民一律不得新建生基墓及翻修老坟墓。在骨灰堂未建好时期内死亡的城乡居民,火化后骨灰视情况酌情处理,可选择将骨灰寄存于殡仪馆(一年内免费),也可选择回家自行安放,待骨灰堂建好后再安放到骨灰堂。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尸体的处理,一般死亡三天后不处理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联合县殡葬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强行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对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规处理。

(八)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太平间遗体的管理工作,凡属火化区内亡故人员的所有遗体必须直接送殡仪服务中心进行火化,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防止偷抢遗体事件的发生。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交通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对非法土葬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拉运尸体。如发现动用交通工具搞非法土葬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将遗体直接送殡仪服务中心进行火化,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给予处罚。

(十)国家殡葬条例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积极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严格按照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包括公用面积)、双人墓不超过6平方米(包括公用面积)、墓碑高不超过80厘米、宽不超过60厘米,坟高不得超过50厘米的要求进行埋葬。同时大力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生态葬法。

(十一)各村(社区)委员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万兴乡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厂、店和摊点,全面收缴非法生产、经营的殡葬用品。公安、城建、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综治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七、处罚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骨灰堂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非法提供土地葬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城建、林业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实行火化未火化的,由乡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会同县殡葬改革执法大队强行火化,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要求全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的通知》(云办字〔2003〕38号)精神,火化区内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亡故后,凡不进行火化和不在公墓内安葬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十条款以及相关规定对亡故者直系亲属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未经批准,医疗及事故处理单位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除责令追回遗体外,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确定属第一批执行火化的人员亡故后(含交通工伤事故死亡人员),其遗属可以享受国家抚恤等待遇的,必须凭火化证和公墓证,向有关单位申领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对拒不执行火化和不进公墓安葬的,单位不得为其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有关部门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取消其安葬费、抚恤金、遗属费。对应当火化而未火化以及应进公墓安葬而未进公墓安葬的死亡人员遗属发放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民政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除责成有关单位追回丧葬费等各种补助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或撤职处分。

(五)城乡居民死亡后拒不实行火化或火化后不进入骨灰堂安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由政府提供的有关社会福利待遇和相关救助政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丧属提供车辆进行游丧,为出葬提供车辆的,由交警部门依照交通法规予以查处;属于公车的还应追究派车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电视曝光;沿街燃放鞭炮、抛洒纸钱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七)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在机关单位院内及街道旁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游街的,由民政、城建、综治、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