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2-9-06_B/2017-0224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万兴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2-24 |
文号 | 浏览量 | 172 |
各村委会(社区),乡直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万兴乡2017年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兴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
万兴乡2017年违规用火
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加大对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决定于2017年森林防火期间,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野外违规用火、打击故意纵火烧山”专项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为核心,以《保山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为依据,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构建“政府主导,全民防火,齐抓共管”的森林防火长效机制,狠抓野外火源管理,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烧山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乡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万兴乡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爱辉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何林东 主管林业副乡长
杨学元 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段有俊 林业站站长
段兆林 林业站人员
宋 军 林业站人员
蒋开志 民政办人员
苏加海 派出所民警
常文和 派出所民警
三、行动方案
(一)行动重点。主要内容:大力整治在林区内及林区周边100米烧荒、烧草、烧甘蔗叶、违规炼山作业及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快速侦破森林火灾案件。要严格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视情节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的,由森林公安机关启动督办机制;对故意纵火烧山的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决不姑息。
专项行动组将不定期深入各乡镇进行专项督查,凡是发现乡镇、林场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不及时查处违规用火,对违规用火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处的,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严格按照《保山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各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的专项行动小组,对本辖区林区违规用火、故意纵火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二)行动时间。从 12月1日至雨季来临。
(三)查处依据。按照《保山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六、第七、第八条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保山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六条规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1.未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2.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3.未按要求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
4.未按要求制定本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5.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6.未按要求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的;
7.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8.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9.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10.森林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在重点林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卡)的。
《保山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1.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或未按要求及时足额配套防火经费的;
2.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3.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4.凡是瞭望台、视频监控覆盖到位的地方,晚于卫星发现林火的;
5.凡是防火检查站、瞭望台无人值守,没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6.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7.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8.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9.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周边的森林火灾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蔓延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内的;
10.县(区)、乡镇两级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11.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保山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2.对“12119”森林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卫星热点不按要求签收、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3.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4.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5.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国家级、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重要设施严重损坏的;
6.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烟、烧纸、烧香的;
6.烧蜂、烧山狩猎的;
7.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焚烧垃圾的;
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的意识,切实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加强排查森林火险隐患活动、控制野外违规用火的重要手段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的关键措施来抓,坚决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防患未然。各村、及相关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流动宣传车、宣传横幅、粘帖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宣传氛围,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专项行动组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全乡林区和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违规用火行为进行查处。本乡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派出所干警与村委会和巡山护林员一起开展专项行动,开展整治野外违规用火,对森林火灾肇事者,既要追究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经济责任;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立足于从源头解决问题,认真梳理和归纳总结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执法力度,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乡镇派出所、林业站要协同县森林公安机关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力度,森林公安一旦接到森林火灾报警,要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取证,查清肇事者并依法严惩。
(五)建立专项行动报告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在专项行动期间,各村委会(社区)于每月10日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火案查处情况报告乡森林防火办公室。
附件:1.施甸县2017年森林高火险期工作督查记录表。
2.云南省森林防火工作隐患整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