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462715-0/20250414-00002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
公开目录 | 声环境质量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
文号 | 浏览量 | 1 |
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2019-2029)(修编)
(草案简版)
施甸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
项目名称: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修编)
委托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
承担单位:保山市纳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朱文龙
技术报告编写:吴学谦、蒋要锦、蒋丽飞、王嘉佳、蒋必超、杨应宏
图件制作:李雯
审 核:朱文龙
前言
我县目前使用的《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于2019年编制,并于同年6月24日由施甸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近年来,我市中心城区城市规模和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情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已不适合当前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内“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要求,决定对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及调整。为切实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声环境,于2024年9月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牵头完成了声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本次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根据《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范围东至云勐高速,西至规划国道G555,南至规划国道G555和乌邑村,北至新中医院和保施高速连接线,中心城区面积19.26km2,并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中心城区修编后的区划思路具体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0个单元,总面积10.73平方公里;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7个区划单元,总面积4.91平方公里;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0个区划单元,总面积0平方公里;施甸县中心城区范围内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3.23平方公里;另外,本次修编不对中心城区范围内水域划定声环境功能区(水域面积0.39平方公里)。
本次仅对施甸县中心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及调整,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总面积为25km2,其中水长片区20.3km2,华兴片区4.7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个单元,总面积13.845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个单元,总面积2.875km2;3声环境功能区共3个单元,总面积8.26km2;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0.018km2。
目录
施甸县现使用的《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自颁布实施以来,尚未进行调整及修编,且现行区划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需求。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施甸县城市规模和城市功能布局均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加上现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的严标准、严要求,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结合施甸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区划”进行调整及修编。本次仅对施甸县中心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及调整,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提高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质量,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3年3月30日印发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5月19日下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2023〕-372),明确了昆明市主城区要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及调整工作,8月底前上报评估档案材料;其他15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评估及调整工作,10月15日前上报评估档案材料。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8日下发了《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施甸县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评估及调整工作。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于2024年11月15日主持召开了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评估审核会,进一步明确了需对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开展调整修编工作。
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环境噪声管理,强化声环境污染防治,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牵头开展了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修编工作。编制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参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等要求,在收集整理施甸县声环境现状、施甸县交通道路网、施甸县行政区划、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资料基础上,采用ArcGIS、CAD等专业软件,结合实地监测调查,充分征询当地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施甸县声环境功能进行了修编,并编制完成《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修编)。
区划制定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与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17);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9)《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31号);
(10)《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
(1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12)《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6-2017);
(1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14)《声学、机动车定置噪声测量方法》(GB/T14365-93);
(15)《声学 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 3222-94);
(16)《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
(17)《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 661-2013);
(18)《声校准器》(GB/T15173);
(19)《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
(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
(21)《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2024年5月30日);
(22)《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矢量数据和图件制作规范(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2024年5月30日)。
(1)《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
(3)《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22年7月27日);
(5)《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
(7)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2023〕-372);
(8)《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23〕120号);
(9)《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编制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8〕52号);
(10)《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11)《保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2)《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3)《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2019-2029)》;
(1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数据;
(15)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区域环境监测数据。
(1)资料收集与调查: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声环境现状资料、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级环保投诉涉及噪声的案件资料。
(2)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根据评估工作程序和要求,对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及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对照评估表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3)确定区划范围:按照现行已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的范围。
(4)开展现状监测:开展环境噪声监测、交通噪声监测、噪声衰减断面监测。
(5)开展区划分析:确定区划单位,开展区划分析,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绘制区划图,并根据现状、监测结果,开展区划分析,确定区划结果。
(6)确定区划单位并绘制区划图: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绘制声环境功能区图。
(7)确定区划方案初稿,编制报告:根据初步区划分析,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验证功能区达标情况,编制区划报告。
(8)征求意见:对初步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征求辖区内相关部门意见(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所涉及乡(镇)意见。
(9)专家论证:区划方案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论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总体可行性、区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0)备案: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报施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11)公示:县人民政府发布公示,公示附件包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报告及图件、征求意见表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专家评审意见。
(12)颁布实施:县人民政府发布颁布实施通知。
图1.5-1 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技术路线图
噪声监测:依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附录A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关要求,设置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网格布局,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结果分析:确定区域环境噪声等效声级,与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进行比照分析。按照五分贝一档的分类分析方法,探讨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噪声主要分布范围。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究区域内噪声污染分布特点。
城市用地现状、相关土地利用现状、用地规划是制定环境功能区的主要依据,根据用地规划确定各用地类型的主要噪声来源等。
根据城市用地规划确定本次声功能区划范围。根据规划用地功能,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有关规定,确定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绘制声环境功能规划图,分析其主要的分布特征。
(1)确定规划方案是否符合用地功能和土地利用现状;
(2)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是否充分体现“区域与类型相结合”的重要原则,即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否考虑了城市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
(3)在用地现状类型与规划类型不同的情况下,制定标准适用区域变更时是否考虑全面;
(4)对典型区域是否做到清晰的说明。
本次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根据《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范围东至云勐高速,西至规划国道G555,南至规划国道G555和乌邑村,北至新中医院和保施高速连接线,中心城区面积19.26km2。
由于本次仅对施甸县中心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及调整,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因此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范围为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范围,总面积为25km2,其中水长片区20.3km2,华兴片区4.7km2。
区划基准年:2023年,即本次区划调查资料、数据以2023年为基础。
区划时限:2025-2029年,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1)声环境功能区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如城市规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可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本区划经施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
(3)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行政定界依据;
(4)本区划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负责解释。
(1)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2023年保山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施甸县城区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显示:1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5分贝,超标率为零;1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6分贝,超标率为零;2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4分贝,超标率为零;2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38分贝,超标率为零;3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6分贝,超标率为零;3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3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8分贝,超标率为零;4类区全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值为52分贝,超标率为50.0%。
2023年施甸县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85.7%,与2022年相比下降3.6个百分点。
(2)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2023年保山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施甸县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500米×500米网格布点,共布设106个监测点位。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为45.6分贝,结果用《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评价,昼间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噪声等效声级值超过55分贝以上的面积占所测面积(网格数)的4.7%。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状况
根据《2023年保山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施甸县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值56.6分贝,结果用《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评价,昼间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为一级,与上年持平。施甸县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总长56.161千米,无超标路段。
2019年至今,施甸县一直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中共划分为4类功能区,其中:
1类标准适用区有10个区,总面积约为17.02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49.69km2)的34.25%。
2类标准适用区主要有14个区,总面积约为16.43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33.07%。
3类标准适用区主要有3个区,面积约为8.26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16.62%。
4类标准适用区总面积约为7.979平方公里,占区划面积的16.06%,主要包括交通干线两侧区域施甸客运站,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
(1)面积变化
原区划面积为49.69km2,本次修编根据《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中心城区面积19.26km2进行划分。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不变,云南施甸产业园区面积为25km2,其中水长片区20.3km2、华兴片区4.7km2。
(2)地块变化
原区划总地块数量为27个,本次修编后总地块数量为24个(含云南施甸产业园区)。
声环境现状分析通过获取区划范围内长期的声环境功能区监测资料和普查监测资料,长期声环境监测数据通过数据搜集获得,普查监测资料通过现场监测获取。
对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现状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根据施甸县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设置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按要求选取合适的监测点位;
3.现场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
4.根据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实地监测结果,分析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现状的分布特征。
主要技术路线如下图所示:
3.1-1 声环境现状分析技术路线
实地监测主要采用网格监测法,并对声环境敏感区及重要噪声源进行加密布点监测。监测项目为区域声环境、道路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及主要道路交通水平衰减噪声。
(一)区域噪声监测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声环境质量功能区普查方法,将要普查的区域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网格完全覆盖被普查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多于100个,监测点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同时根据“云南省××区(市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 监测实施细则”中的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要求,“城市建成区小于20平方公里市(区、县),声环境现状普查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监测点应设在每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综合上述,由于施甸县中心城区面积小于20km2,因此有效网格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监测点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工作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在监测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的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二)区域噪声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监测点测得的10分钟的等效声级Leq做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一)0-3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及评价
1.功能区监测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评价现有声功能区监测点位昼间和夜间达标情况,反映各类声功能区划监测点位的声环境质量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分析功能区监测点位随时间的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连续监测24小时,记录小时等效声级。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2.功能区监测结果评价
将功能区昼间连续16小时和夜间8小时测得的等效声级分别进行能量平均,分析功能区昼间、夜间达标情况。
(二)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及评价
1.功能区监测
以自然路段、站场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这些测点应与站、场、岔路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工作分昼间和夜间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昼、夜各测量不能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记录时间可缩短至20分钟。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各测量不能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分钟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2.功能区评价
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监测的噪声值和路段长度进行加权平均计算,以此得到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也可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采用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用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根据《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指南(2024)》对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四种典型道路噪声水平衰减情况及规律,以及道路两侧不同建筑物结构、布局对道路交通噪声水平衰减的影响情况及规律做预测,得到最终结果。
在利用现有监测资料的基础上,本次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现状监测另设置35个监测点位,其中区域监测点位26个、交通干线监测点位4个、交通干线噪声衰减监测断面5个。
为分析区域声环境现状,根据《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严格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方法,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线内区域,按500m×500m,共布设有效网格为66个,编号为1-66。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对已布设的106个有效区域网格监测点位进行了噪声监测,其中县城建成区72个,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23个,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华兴片区11个。本次引用县城建成区部分监测结果(40个)。为了更好的分析区域声环境现状,本次区划修编根据《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对其余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区域,新增区域网格点位共26个,设置编号为39-64。
由于本次仅对施甸县中心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及调整,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因此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区域监测点位沿用原有监测点位。
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布设原则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含轨道交通走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车辆类型、车流量、车辆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小城市监测点位数量≥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米,路段不足100米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厘米处,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米。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传声器指向被测声源。
根据以上原则施甸县城区为小城市定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设置了18个监测点进行道路噪声监测,编号为1-18,本次引用其监测结果。为了更加全面的分析道路交通声环境现状,根据《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结合现有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本次补充监测道路交通监测点位共4个,编号为19-22。
为了更好的分析交通干线衰减断面声环境现状,根据中心城区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交通干线的位置分布及道路等级等信息,共设置5个噪声衰减断面,设置编号为JTSJ1-JTSJ5。
施甸县中心城区昼间区域噪声中满足1类环境噪声限值Lep≤55dB(A)的网格数为66个,占中心城区总有效网格数的100%;满足2类环境噪声限值55dB(A)<Lep≤60dB(A)的网格数为0个,占中心城区总网格数的0%;超过2类环境噪声限值Lep>60dB(A)的网格数为0个,占中心城区总网格数的0%。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主要为1类,总体区域声环境质量良好。
施甸县中心城区夜间区域噪声中满足1类环境噪声限值Lep≤45dB(A)的网格数为48个,占中心城区总网格数的72.73%;满足2类环境噪声限值45dB(A)<Lep≤50dB(A)的网格数为18个,占中心城区总网格数为27.27%;超过2类环境噪声限值Lep>50dB(A)的网格数为0个,占中心城区总网格数的0%。夜间区域声环境质量主要为1类和2类。
中心城区昼间平均值 和夜间平均值
分别为47.8dB(A)和43.8dB(A),则施甸县中心城区昼间的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为1类、夜间的声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为1类。
由于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因此不对其进行具体现状分析。根据监测结果,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昼间与夜间区域噪声均能达标。
各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较好,昼间等效声级和夜间等效声级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施甸县公路交通噪声夜间有超标情况存在,超标不多,主要分布在主干路,例如善洲大道、滨河路、甸阳路等均有超标,主要超标原因为监测点位靠近道路受车辆通行喇叭声影响。
公路昼间平均值 和夜间平均值
分别为56.1dB(A)和51.2dB(A),施甸县中心城区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等级强度为一级,评价为“好”,夜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等级强度为一级,评价为“好”。
根据监测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善洲大道为双向6车道,噪声衰减主要原因为距离、绿化带阻隔衰减,昼间衰减量略大于夜间,80-120米距离衰减量减小,原因为该范围段有乡村道路交通噪声及其他生产噪声影响,同时40-60米昼间距离衰减量为0,原因为该范围段有乡村道路交通噪声及其他生产噪声影响。
(2)环东路为双向4车道,噪声衰减主要原因为距离衰减,昼间衰减量略大于夜间,20-120米距离昼间衰减量减小,原因为受康居小区人员活动影响,进出小区车辆噪声等。40-60米昼间衰减量为0,原因为受小区车辆喇叭声影响,夜间衰减量最大,主要是建筑物阻隔衰减。
(3)惠通路为双向4车道,噪声衰减主要原因为距离、绿化带阻隔及建筑物阻隔衰减,昼间衰减量略大于夜间,20-120米距离衰减量随距离增加减小,原因为受中春甸河金湾小区人员活动影响。60-80米夜间衰减量最大,原因为受建筑物阻隔衰减。
(4)文化路为双向2车道,噪声衰减主要原因为距离、绿化带阻隔及建筑物阻隔衰减,40-60米距离昼间衰减量减小,原因为受嘉和人家小区人员活动、进出车辆及车辆喇叭声影响。80-120米距离夜间衰减量减小(为0),原因为受嘉和人家小区人员进出小区车辆噪声及喇叭声影响。
(5)甸阳中路为双向4车道,噪声衰减主要原因为距离、绿化带阻隔及建筑物阻隔衰减,40-120米距离衰减量减小,原因为受商业活动和进出车辆影响。
综合上述,施甸县中心城区各路段噪声随距离增减而减小,昼间衰减量略大于夜间。同时根据勘查现场,施甸县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声环境水平衰减原因主要是距离衰减、绿化带减噪及建筑物阻隔减噪。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Ⅰ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Ⅱ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表4.1-1 Ⅰ类、Ⅱ类用地
用地类别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类型 |
Ⅰ类用地 | 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
Ⅱ类用地 | 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 |
用地性质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3〕234号)确定。即:以10、11类用地为主的划分为3类区;以09、13类用地为主的划分为2类区;以12类用地为主的划分为4类区;其余各类用地划分为1类区。
表4.1-2 用地、用海分类名称和代码
序号 | 用地类型 | Ⅰ类用地和II类用地类别 | |
一级类 | 二级类 | ||
1 | 居住用地(07) | 城镇住宅用地 | Ⅰ类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农村宅基地 |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2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 | 机关团体用地 | Ⅰ类 |
科研用地 | Ⅰ类 | ||
文化用地 | Ⅰ类 | ||
教育用地 | Ⅰ类 | ||
体育用地 | / | ||
医疗卫生用地 | Ⅰ类 | ||
社会福利用地 | Ⅰ类 | ||
3 | 商业服务业用地(09) | 商业用地 | / |
4 | 工矿用地(10) | 工业用地 | II类 |
采矿用地 | |||
5 | 仓储用地(11) | 物流仓储用地 | II类 |
6 | 交通运输用地(12) | 公路用地 | /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
交通场站用地 |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7 | 公用设施用地(13) | 供水用地 | / |
排水用地 | |||
供电用地 | |||
邮政用地 | |||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
环卫用地 | |||
消防用地 | |||
水工设施用地 | |||
8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 公园绿地 | Ⅰ类 |
防护绿地 | / | ||
广场用地 | / | ||
9 | 特殊用地 | — | / |
10 | 留白用地 | — | / |
(1)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b)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b)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c)独立于乡村集镇、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未经国务院、市政府、区县政府批准的工业集聚区,根据实际用地性质可调整为3类区。
(一)4类区划分方法
1.交通干线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5m。
2.交通枢纽地区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或4b类功能区,相邻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同上。
3.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开发的居住区,按1类区要求。
4.轨道交通地下与地面连接处的划分以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线与地面交点处为圆心,外侧一定距离(50、30、20米)为半径绘制圆弧与线路两侧区界连接。
5.铁路专用线划执行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不再单独划分。
6.明确4类区内发生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事件时,按相邻功能区标准执行。
(二)4类区划分细则
1.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如下图所示)。
2.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分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如下图所示)。
3.轨道交通地下与地面连接处的划分以城市轨道交通中心线与地面交点处为圆心,外侧一定距离为半径绘制圆弧与线路两侧区界连接(如下图所示)。
4.高架桥、高架路段:底层无道路,地面建筑物层数从与高架桥、高架路段平行高度计算;底层有道路,地面建筑物层数从底层计算。
5.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开发的居住区,按1类区要求。4b类区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①标准值为昼间70dB(A)、夜间60dB(A),适用于新建铁路干线(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②列车不通过时的背景噪声的标准值为昼间70dB(A)、夜55dB(A),适用于既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铁路专用线划执行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不再单独划分。
6.4b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适用于铁路干线(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两侧区域,是指铁路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用地范围距离(不计临路建筑物高度)。
7.对于铁路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其它交通干线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如下图所示)。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一)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四)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五)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六)区划图图示
区划图用不同颜色或阴影线在相应地图上绘制,各区域的颜色或阴影线规定如下表所示。
表4.1-3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图示表
噪声区划单元是指在噪声区划工作中,由道路、河流、沟堑等明显线状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
本次修编以《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规划图为基础,按照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划类型。
通过分析将本次声功能区划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划分为17个区划单元,根据单元用地类型,确定其使用功能特点,初步确定各单元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其中10个1类区单元,7个2类区单元。
由于本次仅对施甸县中心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及调整,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因此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划单元沿用原有区划单元。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划分为6个单元,其中2个1类区单元,2个2类区单元,2个3类区单元。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华兴片区划分为1个单元,为3类区单元。
图4.2-1 中心城区噪声单元划分图
图4.2-2 产业园区噪声单元划分图
本次区划覆盖《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总面积19.26平方公里。同时根据中心城区城市空间发展布局结构,结合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利用主要交通干线、行政边界作为边界共划分17个区划单元。
由于本次仅对施甸县中心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及调整,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因此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的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划单元沿用原有区划单元,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划分为6个单元。
0类区划分结果
0类标准适用区域适用于特别需要安静的康复疗养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面积不小于0.5km2。结合施甸县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各片区特点,均不符合声环境功能0类区区划条件,因此本次区划不设0类区。
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结合云南施甸产业园区规划各片区特点,均不符合声环境功能0类区区划条件,因此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不设0类区。
1类区划分结果
本次区划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同时严格按照交通干线相邻1类区的退距要求划定4类功能区后,1类标准适用区共划定10个单元,总面积约为10.73平方公里。
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云南施甸产业园区1类标准适用区共划定2个单元,均在水长片区,总面积约为13.845平方公里。
2类区划分结果
本次区划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按照交通干线相邻2类区的退距要求划定4类功能区。2类标准适用区共划定7个单元,总面积约为4.91平方公里。
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云南施甸产业园区2类标准适用区共划定2个单元,均在水长片区,总面积约为2.875平方公里。
3类区划分结果
本次区划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独立于乡村集镇、村庄的工业、仓储、物流企业集中区域或乡村地区未经国务院、市政府、区县政府批准的工业集聚区,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按照交通干线相邻3类区的退距要求划定4类功能区。
施甸县中心城区无3类标准适用区。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云南施甸产业园区3类标准适用区共划定3个单元,其中水长片区2个,华兴片区1个,总面积约为8.26平方公里。
4类区划分结果
均为4a类,本次区划以施甸县中心城区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10条主干道,12条次干道,总长度47.40km,道路总面积3.211km2;1个交通服务区,面积0.019km2;4a类总面积3.23km2。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云南施甸产业园区4a类标准适用区包括2条主干道,18条次干道,4a类总面积0.018km2。
本次仅对施甸县中心城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编及调整,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
(1)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18.87km2(扣除水域面积),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0.73km2,占中心城区区划面积(18.87km2)的56.86%;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4.91km2,占中心城区区划面积(18.87km2)的26.02%;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3.23km2,占中心城区区划面积(18.87km2)的17.12%。
(2)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声环境功能区按照现行区划(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执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25km2(水长片区20.3km2、华兴片区4.7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3.845km2,占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区划面积(25km2)的55.38%;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875km2,占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区划面积(25km2)的11.5%;3声环境功能区面积8.26km2,占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区划面积(25km2)的33.04%;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0.018km2,占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区划面积(25km2)的0.072%。
图4.2-3 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图4.2-4 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2019年至今,施甸县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在该版区划中,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49.69km2,对施甸县县城规划范围、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范围进行功能区划分,共划为4类功能区。根据《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施甸县规划范围大幅度减小。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后,1、2、4类功能区面积均有调整。
1类声环境功能区由9个片区调整为12个片区,面积增加了7.5512平方公里,增加原因:本次修编将中心城区2类区的部分区域按划分要求调整为1类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由13个片区调整为9个片区,面积减少了8.6402平方公里。减少原因主要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减小导致,其次是在本次区划单元修编过程中,结合了乡村区域划定原则,将部分2类区单元调整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变,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共计3个片区,其中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分布2个,华兴片区分布1个。
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中涉及的交通干线由51条减少至42条,原因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面积缩小,因此将规划范围外的道路调出,道路交通干线数量相对减少。
本次区划修编根据《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心城区用地用海现状、土地使用规划以及道路现状及规划等资料为基础,以施甸县中心城区范围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作为本次区划范围,总面积44.26平方公里,其中,施甸县中心城区范围19.26平方公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25平方公里。
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扣除水域面积0.39平方公里)为18.87平方公里,并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共划分为3类功能区,包括17个区划单元,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0个单元,总面积10.73平方公里;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7个区划单元,总面积4.91平方公里;4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3.23平方公里(均为4a类)。
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声环境功能区按照现行区划(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执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25km2(水长片区20.3km2、华兴片区4.7km2),共划分为4类功能区,包括7个区划单元,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个单元,总面积13.845平方公里;2类声环境功能区,共2个区划单元,总面积2.875平方公里;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3个区划单元,总面积8.26平方公里;4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0.018平方公里(均为4a类)。
本次区划以《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的中心城区范围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作为本次区划范围,并结合《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用地用海现状、土地使用规划以及道路交通现状及规划等资料,参考了施甸县中心城区实际城市布局及建设情况,因此本区划符合施甸县中心城区现状及规划发展要求,同时与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目标一致。
本次区划的声环境功能区边界以现有道路、规划道路及片区边界为主,界限明显,能够应用于日常声环境管理,易于操作,满足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的需求。
(1)1类区可达标性情况
本次划分1类区总面积10.73平方公里,根据现状监测结果,昼间达标率为100%;夜间点位超标8个,超标数占夜间监测总数(1类区监测总数)的22.22%,夜间达标率为77.78%。
不达标点位主要原因为:监测点位靠近交通干线边界,受交通噪声影响较大,此外,部分监测点位周边有学生活动。建议:本次修编将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范围内的点位划定为4a类区,严格按照4a类功能区要求进行管理,同时采取禁鸣、限速等方式减低噪声;加强音响设备使用监管,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合理规定使用时间。
(2)2类区可达标性情况
本次划分2类区面积4.91平方公里,昼间达标率为100%;夜间达标率为100%。
(3)4类区可达标性情况
根据对施甸县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监测结果可知,4a类区昼间监测结果达标率100%;夜间监测结果达标率100%。
(4)小结
本次区划昼间综合达标率为100%,夜间综合达标率为87.88%,超标点位主要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及2类声环境功能区,超标原因主要在于监测点位靠近道路两侧,主要受交通噪声影响,少数点位受社会生活噪声影响较为严重,需进一步加强噪声管控力度,提高居民噪声防控意识。
由于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继续沿用《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相对应的区划结果,因此不对其进行具体现状分析。根据监测结果,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昼间与夜间区域噪声均能达标。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与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协调、环境目标可达,同时具有较强的环境管理可操作性。1、2类区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声环境质量能达到标准要求;4类区通过增加绿化,禁鸣限速等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影响,随着交通路网的不断建设完善,可满足4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并且规划边界明确,易于操作,满足环保部门日常的环境管理需求。因此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结果是可行的。
本次区划修编以2023年作为调查基准年,经调查收集到2023年噪声投诉件46件。施甸县2023年噪声投诉件中,施工噪声投诉共计4起,占总投诉件的8.70%;商业活动噪声投诉26起,占总投诉件的56.52%;企业(小作坊)生产噪声投诉9起,占总投诉件的19.56%;生活噪声投诉7起,占总投诉件的15.22%。
(1)建筑施工噪声
根据统计分析,施甸县2023年噪声投诉事件中,施工噪声所占比例较低,结合投诉内容及位置分析,投诉区域主要集中于单位家属区改造,其次是酒店施工以及河道清淤,由于城市发展建设,施工作业频繁,是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投诉的主要原因,随着城市建设的逐步完善,施工噪声将随之消除,另外,本次区划修编过程中,已针对施工噪声制定了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在严格执行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后,可进一步避免施工噪声投诉事件的发生。
(2)商业活动(社会生活)噪声
商业活动噪声具有偶发性、不确定性、且涉及范围较广,严格意义上,只要有人为活动的区域就存在商业活动,因此,商业活动噪声投诉事件难以避免,本次区划修编仅将商业活动噪声投诉事件经常发生的区域作为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次要考虑因素,同时为了进一步减少商业活动噪声投诉事件发生,本次区划修编已对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3)企业生产噪声
生产噪声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等所产生的噪声,也称为工业噪声。这种噪声的频率和强度通常没有规律,听起来使人感到厌烦,生产性噪声不仅影响工人的情绪和健康,还干扰他们的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根据调查,施甸县2023年9起生产噪声投诉事件中,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家,且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均已处理完毕,并已严格要求相关生产单位制定了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减少了噪声影响。同时为进一步减少工业生产噪声投诉时间的发生,本次区划修编已对生产噪声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4)生活噪声
根据统计分析,生活噪声投诉事件主要为生活娱乐(广场舞、唱歌等)、小区配套设施(空调、配电室)产生的噪声,针对该投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要求进行整改,对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加强管理,将音响声音减小,对空调、配电室内产噪设备进行隔声处置。
(5)交通噪声
根据统计分析,施甸县2023年噪声投诉事件中,未有交通噪声投诉事件,但本次区划修编过程中,已针对交通噪声制定了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在严格执行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后,可尽量避免交通噪声投诉事件的发生。
根据施甸县2023年投诉举报案件统计表,针对噪声投诉案件相关部门均已办理,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交整改情况,经整改后未发现遗留问题。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需合理规划,将对噪声要求不高的公共建筑规划在临街一面,形成隔音屏障,使内侧居住区比较安静;新建或规划居民住宅小区,严格按照规划用地进行选址,合理规划布局停车区域、休闲广场等;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等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并严格控制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根据各类声功能区创建及发展需求,同一功能区之间不同项目之间应加强协调配置,起到良好的噪声防护与消减功能。
(1)1类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公园绿地为主,区内商业、商住区域应注意维护区域声环境质量;现阶段区域内已建的工业、仓储物流等项目应逐步退出,在此之前应加强噪声管理,必要时设置相应的屏蔽、防护措施;加强周边道路噪声防治,减轻对该区敏感性目标的影响。
(2)2类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在引进的大、中型商业、餐饮、娱乐等项目应合理规划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3)3类区在保证区域声功能达标的前提下,还要以不降低周边声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设立必要的防护带;对在3类功能区的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商住等区域应加强声环境保护措施。
(4)4类区的规划及建设,应尽量避让1、2类功能区核心保护区域,采取设立绿化隔离带、优化路面设计、实施噪声屏蔽以减少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1)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居民住宅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新建、扩建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从事机械加工、汽车维修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2)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要严格将防治噪声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内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保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4)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和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1)施工单位应办理合法施工手续,施工前须向管理部门申报施工地点、施工周期、施工方式、使用的设备及物料运输条件等情况。并采取低噪声施工机械。在施工前张贴告示通知附近居民。
(2)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施工时间、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3)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加强巡查、通过抽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控制施工噪声的污染,对居民集中居住的区域,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如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必须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
(4)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噪声防护,建设隔声围墙,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装置,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使用时间,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运行。
(5)在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期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
(1)加快区域路网建设,改善道路设施状况。按照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加快中心城区道路设施建设、改造,完善道路交通网络,以提高道路利用率,分散车流量,降低道路车辆密度,预防交通拥挤。根据区域自然气候特点,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乔、灌、草合理搭配密植,达到吸纳声波,降低噪声的作用。
(2)施甸县中心城区居民区密集,善洲大道、甸阳路、永盛路、甸阳中路等主干路交通流量较大,交通噪声对沿线居民影响较大,上述路段穿越城区及道路附近有居民的地方要采取降噪措施。
(3)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a.交通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现有的限速、禁鸣、人车分流路段加强管理,新增限速、禁鸣、人车分流路线;严格规定大型车、载重汽车和高噪声车辆的行驶时间和路线;严禁拖拉机、载客三轮摩托车进入中心城区;加强车辆年检工作,淘汰超期服役车辆。
b.新建道路在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c.在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初步设计中未确定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d.在已有的道路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控制传播途径、建筑隔声防护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
e.在用机动车辆噪声,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限值;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保证正常、有效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闲置;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外挂式音响设备。
f.在居民住宅小区附近,规定夜间限制车辆通行的路段、时段或速度,以减少交通噪声的影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需要划定禁鸣区域。
g.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应当合理选择位置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发展以城区轨道交通、公交、共享单车为主的交通方式,加大道路建设力度,开展“无车日”宣传活动,提倡绿色出行。
(5)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处于良好状态。
(1)加强商业网点、娱乐场所的商业噪声源管理
①根据各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要求,对各种娱乐设施、商业网点音响、营业性饮食服务等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营业时间,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噪声影响。
②新申办娱乐设施、经营性饮食服务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不允许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城市市区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④加强管理,强化对固定噪声源的治理,对噪声不达标的酒店、饭店、娱乐场所必须采取强硬措施,限期整改,届时仍不达标的应停业整顿。
(2)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和邻近居民住宅楼的建筑进行装修活动,严格控制装修时间,夜间(22:00—次日8:00)、昼间(12:00—14:00)、中高考期间、周末禁止装修,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影响。
(3)新建或规划居民住宅小区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地进行选址,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要求,并且应当设置合理的噪声隔离绿化带、停车区域、休闲广场等,制定小区宠物饲养办法规定,最大程度的减少或者避免噪声污染对小区居民的影响。
(4)加强绿化工作,扩大绿化面积,充分利用道路两旁、河流两岸、建筑物周围、公共娱乐场所等空隙地带,种植花草树木达到防尘降噪的目的。
(5)建立噪声达标区,并制定管理规章;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发动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及《云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声环境质量标准、施甸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施甸县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
根据调整后的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 2012)要求,对施甸县中心城区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以保障区域声环境监测点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反映区域声环境质量情况。根据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提出的功能区监测点存在问题,进一步优化调整施甸县功能区监测点。
完善“12345”、公安“110”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工业噪声污染扰民进行查处。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投诉共享机制,让居民投诉后及时得到反馈和对噪声污染进行处理。
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重复噪声投诉案件的处理。对酒吧营业噪声影响、滇中引水工程施工噪声影响等反复投诉案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联动执法,及时现场检查和噪声监测,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
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施甸县“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中,明确噪声防治目标、规划任务和项目。组织制定年度噪声污染防治计划,总结分析中心城区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及道路交通声环境现状,提出年度防治目标和计划,并严格落实防护和监管措施。
每年度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教体、生态环境、公安、住建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在施甸县第一中学等考点设置管控区,加强道路交通、生活及施工等噪声管控,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
贯彻“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噪声管理制度,加强相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监管,加大巡查和查处的力度和次数,强化禁鸣限速、视频监管等措施;针对学校、医院、风景名胜区等声环境敏感区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培训,引导相关人员参与环保实践,同时设置噪声提示标牌;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卫健、应急、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开展行之有效的集中联合专项整治;全面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针对市民夜间投诉较多和噪声污染较多的路段和区域,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管理力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1、2类区范围内新建的项目,应严格审批;避免在文教、居住设施区域旁,建立新的噪声污染源。在3类区已存在的居住区附近的新建项目,应严格审批,尽量使噪声源远离居住区,预留足够的防护距离;已经验收合格的噪声防治设施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变动,防止出现一边治理、一边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的恶性循环。
后续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为基础,结合居民生活声环境期望,对噪声投诉较多的区域、声环境监测超标严重的点位、超标噪声源应开展调查分析,加强评估和治理工作。
全县推广机动车“禁鸣”措施,加强禁鸣宣传。在交通要道、城市主干道等区域张贴醒目的禁鸣标志,在商场、公交车、宾馆等公共场所张贴静音标志,施工中产生高噪声的大型机械使用时间尽量安排在昼间工作,对公路沿线的噪声敏感点进行集中整治,通过安装声屏障、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措施,降低城市交通干线的噪声污染,新建、改建道路铺装低噪声路面;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跟踪、监督,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科学设计交通管理程序。
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应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重大噪声源的噪声防护距离;在现有交通干线、交通枢纽、重大噪声源周边布置噪声敏感建筑物,应主动避让,考虑自身防护距离。
(1)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素质。社区居委会应持续加大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充分结合六五环境日国际噪声关注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和单位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责任与义务,同时,积极普及科学知识,让大家了解长期暴露于噪声污染中可能导致听力损伤、睡眠障碍等不良影响。
(2)加强源头防控,推动关口前移。社区居委会应细化噪声源头管理,力求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噪声的情况。通过向居民发放宣传单、上门走访、发送通知等形式,提前做好预防提醒:要求居民车辆进入小区时严禁鸣笛,检查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以避免误报干扰周边住户;劝导居民在小区内避免大声喧哗,尽量不在夜间进行棋牌活动;提醒健身跳舞者控制音量;防止犬吠扰民;严禁在居民楼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装修施工需避开午休时间等。倡导建立文明健康的居家观念,避免给他人造成困扰。同时,社区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1)合理设置噪声网格。城市噪声管理部门应根据噪音大小、产生方式等因素,利用经纬线方式,合理设置噪音网格。同时,还应该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性质、噪音源产生原因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网格的大小、噪音类型等数据。例如,在居民生活区与工业区的噪声管理中,居民区网格应明显小于工业区,而管理标准需要更加严格。
(2)相邻噪声网格控制。在噪音管理网格的设置中,除了做好内部噪音源分布管理外,为了避免相邻网格中存在噪音叠加问题,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还需要以整体管理模式做好相邻网格的噪音源管理工作,实现整体声环境保护。
(3)配合绿化与隔离设备建设,降低交通噪音影响。在城市噪音管理工作中,交通隔离绿化建设与隔离设备的技术建设工作,在噪音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高速公路规划与建设过程中,这一建设模式的确立是高速交通噪音管理与绿化建设的前提条件。在交通噪音管理中,提前预设噪音隔离设施(如声屏障隔离栏、金属网版等),是民用交通噪音降低的主要方式。
(4)利用实时监控手段,控制工程建设噪音。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建设噪音对城市声环境影响,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对工程噪音的实际管理,工程实时监控手段的应用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通过建立流动性实时巡查工作方式和定责管理模式,确保噪音监控责任管理模式的建立,为声环境保护工作的完成提供责任制管理模式。
(5)建立流动观测站点,及时发现控制生活噪音。在实践调研中发现,生活噪音对声环境的影响尤为显著。开展流动噪音管理执法工作,对于可以当场执法的生活噪音源进行现场执法,进行管理。
通过上述步骤,可以有效地开展噪声网格化管理工作,从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满意度。
施甸县本次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以《施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作为本次区划范围,面积为19.26km2,扣除水域面积0.39 km2,纳入声环境功能区划面积18.87km2。划定结果如下:
1类声环境功能区:10个区划单元,总面积10.73km2,占区划面积(18.87km2)的56.86%;
2类声环境功能区:7个区划单元,总面积4.91km2,占区划面积(18.87km2)的26.02%;
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3.23km2,占区划面积(18.87km2)的17.12%。
不参加区划的水域面积0.39km2,占规划区总面积(19.26km2)的2.02%。
云南施甸产业园区(水长片区、华兴片区)声环境功能区按照现行区划(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告(2019-2029))执行。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25km2(水长片区20.3km2、华兴片区4.7km2),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3.845km2,占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区划面积(25km2)的55.38%;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875km2,占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区划面积(25km2)的11.5%;3声环境功能区面积8.26km2,占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区划面积(25km2)的33.04%;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0.018km2,占云南施甸产业园区区划面积(25km2)的0.072%。
(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年度考核
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开展区域声环境、道路交通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例行监测,依据环境噪声质量等级划分规定对施甸县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和分级,了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质量情况,并进行年度考核和同比分析。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管理
施甸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及时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公开,提供相关咨询联系方式,便于可查询可获取,并加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宣传。依据城市建设及工业园区规划、城市控规、详规等规划布局,适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