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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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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5-3/20230810-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摆榔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8-10
文号 浏览量 6
主题词 其他
摆榔乡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乡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积极性,提前预防和化解农村宅基地管理各类违法行为和信访纠纷,有效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及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行政区域内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配合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宣传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矿产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特别是做好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协助做好对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及矿产资源的管理,负责对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农村宅基地建设活动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各类农村宅基地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所报告。

(三)协助做好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个人建房条件,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等

(四)协助做好本行政村内各类建设用地、违法案件调查、征地拆迁补偿、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等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监测工作,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并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做好本行政村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六)负责调解村民之间的各类用地矛盾纠纷,积极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七)及时反映本村内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协管作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动态巡查、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

第六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建立工作日志,按照日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后及时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乡政府报送。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指导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建立好相关台帐等资料。


第七条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联络工作,负责管理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日常业务、沟通和信息传递工作,及时处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报告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络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召开工作例会,宣传政策法规,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听取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工作情况汇报,汇总动态巡查、执法监管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对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同时要及时向乡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九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将上述情况在相关台帐中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对性质较严重、须及时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在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态扩大。

第十一条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对照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并建立考核台账,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十二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所在的村(居)委会要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提供办公场所,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用品,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章 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培训实行定期培训制度。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学习培训重点为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村级宅基地信访调处知识等,同时建立健全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业务学习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要积极参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钻研国土资源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摆榔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