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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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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2015259234k/20250213-00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5-02-13
文号 浏览量 0
主题词 文化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设立依据: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2项内资企业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省、州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