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1-022600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文号 | 浏览量 | 191 |
姚关镇规范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施甸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事项通知的函》(〔2020〕-7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事项的通知》(施农通〔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全镇所有农村居民居住权益,事关乡村振兴,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精神和要求,按照国家、省、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的部署和安排,认真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社区)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全面建立我镇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管机制,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部署,2020年10月底前,要建立起乡镇联审联批、县级联管等制度,乡镇要建立受理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解决群众合理建房需求,实现全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全覆盖的目标任务。
二、坚持的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区范围内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现有建筑不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善以及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村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和搬迁,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执行:城市规划区外,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城乡规划区外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每户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书交原批准机关申请注销。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充实力量,依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及时制定和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风貌管控原则。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层数、外观立面等管控要求。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住宅的面积、层高、层数、外观立面提出控制性要求。
(五)“八不准”原则。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镇级联审联批工作机制。镇级成立由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国土与村镇规划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农用地等工作。镇国土与村镇规划中心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县城规划区除外)等工作。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并设立受理服务窗口,公布办理流程及相关资料,明确工作职责和期限,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农户申请,实行一站式办理。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联席会议,研究安排全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并建立台账;要加强对村级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立健全村级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要及时分析研究违法违规建房情况,并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宅基地违法行为。各村(社区)委会要设立一名农村宅基地管理员(可兼任),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上报农户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并收集、报送辖区内违法违规建房相关信息。
(二)建立镇级联管工作机制。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国土与村镇规划中心等要按照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对全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管理工作的指导。
1.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合理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乡自然资源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参与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建住房的违法案件。
2.镇自然资源所:在县自然资源所的指导下,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地空间规划、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占用农用地等工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与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建住宅等违法行为。
3.镇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对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予以指导,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
4.其它部门。宅基地审批涉及林草、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管理权限的,各职能部门要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并出具意见,作为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宅基地的依据。
(三)加强联合执法。镇自然资源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和各村(社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探索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整合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文件,在县级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委托下,积极探索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惩处的办法。
四、规范管理措施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要求和《保山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提交的资料及工作流程进行梳理,按照《施甸县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二是强化“三个到场”(审核到场、开工查验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两项公示”(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情况公示、农村宅基地批准公示),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公开、透明。三是乡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宅基地用地建房实行台账管理。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及时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四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村(社区)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镇林业服务中心、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各村(社区)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姚关镇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日常业务,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二)广泛宣传发动。镇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 网络、广播、张贴公告、粉刷固定标语、发放明白纸、印发政策问答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客观、详实地解读相关政策,政策要宣传到村到户,营造良好的工作推进氛围。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的推进,要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结合起来,既要打击乱占耕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又要引导农民群众依法依规科学建房,疏堵结合。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严肃工作纪律。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镇林业服务中心、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等站所及各村(社区)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工作“断层”“断档”及不良社会影响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附件:1.施甸县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2. 施甸县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