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7-x/20241203-00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木老元乡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125 |
一、管辖程序
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的规定,将管辖明确为:
1.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3.共同管辖
4.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其适用条件分别是:
地域管辖条件: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管辖的基本标准。
级别管辖适用: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指定管辖适用: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对该违法案件无管辖权的,为保证该案件的调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二、回避程序
回避定义: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与其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回避的适用条件: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送达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送达是执法部门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根据«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四、行政执法检查程序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目的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