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7-x/2023090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木老元乡 |
公开目录 | 重大项目建设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文号 | 浏览量 | 5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建立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木老元乡内产生和管理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指 2016 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 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
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第二章 资产确权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 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 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 础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等
形式形成的权益类资产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
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县、乡、村、 组级实施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 “三资”管理。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跨村组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以及产权不明晰的资产,由乡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权属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登记造册,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台账管理。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进行简单的资产信息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第七条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并确权登记后须由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木老元乡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和管护义务。
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类资产, 由村“ 两 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类资 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要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管护。
(四)对投资入股经营主体形成的经营类资产, 由对应的经 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由村“两委”)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
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采集并保存管护跟踪信息。
第九条 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对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经营性资产由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 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收益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 边缘易致贫户增收,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 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方面,以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具体收益分配方案 由产权所有者集体决策, 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两委”、监委)研究提出,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新的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扶贫资产拍卖、转让、报废等处置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 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 项目资产,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属于村集 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其他巩固脱贫成果项目, 不得
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木老元乡乡村振兴办牵头,统筹协调木老元乡农业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等相关行业部门,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木老元乡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提高管理效率。木老元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木老元乡乡村振兴办要对各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