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947-x/20260901-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木老元乡 |
| 公开目录 | “三公”经费 | 发布日期 | 2026-09-01 |
| 文号 | 浏览量 | 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树牢习惯过紧日子思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全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保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施甸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乡内所有公务接待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组织实施。
第五条 乡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公务接待执行要求
第六条 因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因情况特殊不能提前发函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有活动内容、行程安排和人员名单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电话记录不得代替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按照“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在安排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前,认真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接待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审批单严格执行。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接待审批单的内容应当包括派出单位、接待对象姓名及职务、人数、接待事由、接待安排等。严禁无审批单接待、无公函接待、不缴纳伙食费。同时,实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
(一)群众、村干部到乡参加会议、培训、办事需在乡上就餐的,应由对口部门分管领导及时与党政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商量后,统一在机关食堂就餐。就餐人员不缴纳伙食费。
(二)上级部门来乡上开展工作时需安排机关食堂工作餐的,对口部门分管领导须先报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党政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沟通后,由对口部门工作人员提前将《木老元乡公务接待审批单》、上级部门人员缴纳的伙食费、来乡开展工作的公函(通知、文件,电话记录不能作为公函)一并交至党政综合办公室后方可安排接待,因特殊原因的,以上3项材料由对口部门人员在餐后5日内交至党政综合办公室。伙食费缴纳标准分别为20元/餐(县级单位或乡镇)、40元/餐(市级及以上单位),其中:党政综合办公室按审批规定安排1次(首次)工作餐,无需交纳差旅伙食费,其余按规定缴纳伙食费。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倡导“光盘行动”,反对餐饮浪费。
第九条 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制定外出考察调研方案,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间开展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接待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随意增加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条 应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欢迎字幕,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更不得弄虚作假;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除中央规定外,不得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应按照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注重实际效果、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防止考察调研走形式、走过场。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无直接工作任务的一律不到现场。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一般不超过2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除工作必需外不同时陪同;其他县级领导到基层调研,乡镇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1人,村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乡镇基层调研,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陪同,随同介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人,所在部门随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到其他乡镇开展工作应当主动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住宿发票等有效凭据按照规定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国内公务接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接待省部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房间内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及当地交通路况合理安排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除必要的工作用车外,沿途不得增加车辆随行。接待用车优先选择机关内部或定点用车单位。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使用会场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或对口部门负责落实,按来宾职级、人数和会议有关要求布置,不悬挂欢迎标语、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做到简朴、协调、大方。
第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六条 应当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三章 公务接待的执行标准
第十七条 接待工作餐标准为省部级(含)以上200元/人、厅局级领导150元/人、县处级领导及以下人员120元/人。
第十八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接待名义相互吃请。
第四章 公务接待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预算总额,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应当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具备条件的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乡纪委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按照《中共施甸县委办公室施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施甸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施办发〔2025〕4)执行,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临时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