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7-x/20240808-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木老元乡 |
公开目录 | 三公经费 | 发布日期 | 2024-08-08 |
文号 | 浏览量 | 36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木老元乡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施甸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乡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村社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
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
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赴县外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施甸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标准执行;县内出差和乡内下乡的,不在差旅费报销和补助范围内,上级发文抽调参与工作明确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上级组织的会议及培训统一安排出行、县内出差和乡内下乡不予考虑。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乘坐标准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
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需按公务机票管理规定购买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费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
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旅社等)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一)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
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二)赴省内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 350 元以内。
(三)赴市内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 240 元以内。
(四)赴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 元以内。县城内有住所的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
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
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赴省外、省内(含市内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 元;上级发文抽调参与工作明确差旅费回原单位报销的每人每天50元;赴县内出差的其他情况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交纳伙食费,每餐缴纳伙食费不低于5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 80 元,市内县外出差每人每天 60 元。县内不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
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 1 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在宾馆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出差住宿在驻昆办、本人、亲属或朋友房产,应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审批同意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城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及差旅费支出规模控
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
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
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
理。
第二十八条 乡财政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工作中,对乡级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单位和个人同时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市、县实施办法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如会议、培训由单位统一组织乘车前往,则不再报销相关交通费用。
不鼓励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由单位从严审批并按举办单位实际收取的费用报销
第三十二条 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河道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