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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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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7-x-/2022-1202001 发布机构 施甸县木老元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2-02
文号 浏览量 95
主题词 林业
关于2023年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切实加强对野外火源管理,加大对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23年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野外违规用火、打击故意纵火烧山”专项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为核心,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为依据,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构建“政府主导,全民防火,齐抓共管”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长效机制,狠抓野外火源管理,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烧山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决定成立木老元乡野外违规用火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祁晓琴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组长:何玉银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 员:李金强 乡派出所所长

              赵成文 乡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杨鑫媛 乡财政所所长

              朱有瑾 乡中心学校校长

              赵永金 乡卫生院院长

              李忠杰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杨有志 乡民政办主任

              李有贵 木老元社区主任

              张文权 大地村委会主任

              阿福有 哈寨村委会主任

              杨开龙 龙潭村委会主任

工作人员视工作开展情况从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三、行动方案

(一)行动重点

主要内容:大力整治在林区内及林区周边200米内烧荒、烧草、烧甘蔗叶、违规炼山作业及其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严格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视情节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的、故意纵火烧山的由森林公安机关要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决不姑息。

专项行动组不定期深入各村林区专项督查,凡是发现在专项行动中不作为,对违规用火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处的,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火情)的,严格按照《保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约谈制度(试行)》对相关责任人及护林员进行约谈。同时,各村也要加强对护林员管理,对本辖区林区违规用火、故意纵火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二)行动时间

从3月1日至雨季来临。

(三)查处依据

按照《保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防火工作约谈制度(试行)》第三项第(一)至第(十一)条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保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约谈制度(试行)》第三项第(一)至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贯彻落实县、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决策不到位,执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部署不力的;

2.宣传和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的;

3.督查发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4.对县、乡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有关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拖延不办,或者处置不到位的;

5.未按规定报送,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情节严重的;

6.火源管理不到位,同一村委会1月内发生2起以上;

7.扑救森林火灾导致扑火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8.重点火险区发生森林火灾,24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9.违规用火查处不及时,在市、县级明查暗访中发现2起以上违规用火未得到查处的;

10.未按规定完成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建设的;

11.未积极配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保险项目的;

12.其他需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行约谈的事项。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烟、烧纸、烧香的;

6.烧蜂、烧山狩猎的;

7.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焚烧垃圾的;

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委会及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的意识,切实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加强排查森林草原火险隐患活动、控制野外违规用火的重要手段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关键措施来抓,坚决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防患未然。各村委会及成员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流动宣传车、宣传横幅、粘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材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宣传氛围,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使“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专项行动” 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村林区和林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进行查处。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既要追究经济责任,也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立足于从源头解决问题,认真梳理和归纳总结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专项行动”要结合实际,加大处罚力度,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村、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公室要协同森林公安机关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力度,一旦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警,要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取证,查清肇事者并依法严惩。

(五)建立专项行动报告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加强信息反馈,在专项行动期间,每月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火案查处情况报告乡森林防火办公室。

                                                                      木老元乡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