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7-x-/2020-1127006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木老元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文号 | 木政发[2020]9号 | 浏览量 | 26 |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老元乡千人以上人饮供水工程(临时)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乡直单位:
木老元乡千人以上人饮供水工程涉及木老元社区、龙潭村、哈寨村、大地村4个村(社区),为了提高饮水保障率,确保用水户的用水需求,杜绝人饮管道的生产用水,规范广大用水户的用水行为,进一步加强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从而达到依法用水、节约用水的目的。现印发《木老元乡千人以上人饮供水工程(临时)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木老元布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木老元乡千人以上人饮供水工程(临时)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供用水管理秩序,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我乡木老元社区、龙潭村、哈寨村、大地村4个村(社区)(以下简称木老元集镇人饮工程、龙潭人饮工程、哈寨人饮工程、大地人饮工程)的供水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木老元集镇人饮工程管理主体为木老元乡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木老元乡水利工作站,龙潭人饮工程管理主体为龙潭村民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为木老元乡水利工作站,哈寨人饮工程管理主体为哈寨村委会,行政主管部门为木老元乡水利工作站,大地人饮工程管理主体为大地村委会,行政主管部门为木老元乡水利工作站,具体由木老元乡人民政府委托施甸县名朗村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条经乡人民政府争取项目,已经完成了木老元乡2019年农村人饮安全保障工程、完善和水源补充建设。为了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质量和供水保障,经木老元乡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供水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
1.人饮收费标准实现累进加价(阶梯水价)收费原则。2.用水户月用水量在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为1.50元每立方米收取;月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达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的超出部分自来水价格按2.00元每立方米收取;月用水量超过3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自来水价格按2.50元每立方米收取。3.机关企事业单位价格按1.50元每立方米收取。4.营业(超市、宾馆、食馆等)价格按2.50元每立方米收取。
水费征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水费由各管理主体组织计收,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同时为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木老元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部门每年对其进行资金使用认定和审计,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条人饮管网只能确保生活用水,杜绝生产性用水的一切行为。若枯水期水源不足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釆取限时供水的措施,从而保证用水户的用水基本需求。
第五条饮水工程的管理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保证
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管理单位在供水中一律按表收费,对不合格的计量表进行更换,更换的材料及工时费由用水户承担。用户拒不更换的或不架设计量表的,管水单位可对其停止供水。
第七条用户需要变更户名、过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提前10日到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所欠水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用户停止用水的,应当向管理单位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结清所欠水费。
用户中止用水的,应当向管理单位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后需要恢复用水的,应到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复装手续。中止用水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更换、倒装、启封、调表、改变计量装置结构等不正当方式妨碍管理单位设置的计量装置的效能的。
(二)以不计或少计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水表、在表前取水或启用无计量器具的消防栓的。
(三)隐瞒用水真相赚取水费差价或擅自转供、转售其他用户用水的。
(四)在供水管道上私接管道取水的。
第十条若用户非法用水,管理单位根据非法取水时间、水量和用水性质,确定非法取水价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非法取水时间按查证的实际非法取水天数认定。
第十一条凡是在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必须按规定交纳水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水费。
(一)用户应当自接到交纳水费书面通知后,按时内交纳水费。超过10日的,管理单位要以电话形式或书面催缴通知形式通知欠费户及时交纳水费。
(二)用户连续1个月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由管理单位送
达欠费停水书面告知书。
(三)累计2个月以上不按照规定交纳水费的用户,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供水部门可采取拆除管网停止供水。相关部门将其列入欠费用户黑名单,适时将欠费用户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纳入诚信系统管理。
(四)对于阻挠、干涉、刁难、恐吓、殴打、妨碍管理单位及其员工正常工作及水费收取等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管理单位在欠费户交齐水费、恢复用水所发生的费用之日起2天内恢复供水。
第十二条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水表丢失、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用户应当支付更换水表的费用。自水表丢失或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管理单位按用户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用户新建、改建住宅或与供水有关的工程,用户要向管理单位进行申请接入管网或施工临时用水的,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管理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设计、供水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一户一管一表”户外安装,水表、水管符合质量要求,安装符合技术规范,便于检修、更换、查表收费。
第十五条用户新装、增装、改装供水设施,凭身份证申请开户架设安装手续。
第四章供水设施维护
第十六条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管理单位要有专职的管理维护人员,明确工作的职能职责,水厂管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守,保持水厂的环境卫生。管网维修人员必须对管网的运行情况进行经常巡查,若出现管网损坏,须在2天内修复通水。管理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实行奖惩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供水管网出现跑、冒、滴、漏情况时,谁损坏谁修复,若委托管理单位修复,损坏者应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八条在供水管道、输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堆放物料、种植树木等影响管线和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用户应保持计量表内外整洁,保证设施的完整,不得在计量表周围增加障碍物影响抄表维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妨碍供水管理单位正常管理工作,阻挠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抢修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管理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管理单位、上级行政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木老元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