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20231128-00137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
文号 | 浏览量 | 30 |
移交方:施甸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朱汉卿
单位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路120号
接收方:施甸县甸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铭涛
单位地址: 施甸县甸阳镇石鼓东路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施政发〔2023〕60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责边界,做好施甸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施甸县甸阳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12项行政处罚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年11月27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朱汉卿 法定代表人:赵铭涛
2023年11月27日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1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依法 | |
2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
3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
4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
5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2号) | 依法 | |
6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
7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
8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
9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
10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
11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 |
12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