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20231128-0012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3-11-28 |
文号 | 浏览量 | 1 |
移交方: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刘树娟
单位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甸阳东路007号
接收方:施甸县甸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铭涛
单位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石鼓东路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施政发〔2023〕60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责边界,做好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和施甸县甸阳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19项行政处罚事项以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年11月27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刘树娟 法定代表人:赵铭涛
2023年11月27日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
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赋权方式 | 备注 |
1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 年第4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 年第214 号修正) | 依法 | |
2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依法 | |
3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依法 | |
4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依法 | |
5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6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9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0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1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2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4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5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6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7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8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 |
19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