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2022-040801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4-08 |
文号 | 浏览量 | 20 |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三、2020年11月9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测算,均按本标准执行。1.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明确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同时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做出了规定。2.涉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各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确定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未确定的,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地类补偿标准执行。3.林木补偿费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4.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可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同地类补偿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