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20240328-0001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
文号 | 浏览量 | 85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甸阳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落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甸阳镇镇、村(社区)领导干部和护林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属地网格化责任管理制。各村(社区)总支书记是主要责任人,村(社区)主任、各小组长是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护林员是直接责任人。
3.1 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设在林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3.1.1 宣传贯彻森林草原防灭火法规,制订森林防灭火工作方案,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3.1.2 编制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办法。
3.1.3 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3.1.4 防灭火期间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收集和上报,对外发布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火警、火情信息。
3.1.5 督促协助村组管理林区野外用火。
3.1.6 组织指挥镇级、各村(社区)半专业扑火队伍,在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进行扑救。
3.1.7 组织对义务扑火队伍的人员培训,普及科学用火、安全扑火知识。
3.1.8 深入各村、林区,检查、督促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发现火情或火灾隐患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或消除隐患。
3.1.9 查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违章野外用火事件。
3.2 挂村干部主要职责:
3.2.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村(社区)委会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3.2.2 配合村(社区)委会进行违规用火的巡查,并及时制止违章野外用火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3.2.3 配合村(社区)委会做好清明节期间的守卡工作。
3.2.4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积极配合村(社区)委会组织扑救。
3.3 村(社区)委会职责:
3.3.1 在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3.3.2 组织以村干部、护林员、民兵、党团员为骨干的扑火队伍建设,及时制止违章野外用火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的要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整改一起,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3.3.3 领导、督促护林员坚持每日巡山护林一次,并在重要部位设卡检查;在防火高火险期(3月1日至4月30日)内,督促护林员每天在重点火险区和要道严防死守。杜绝火源进入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3.4 严禁组织、动员老弱病残人、孕妇、中小学生、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自发参加者,必须劝阻。
3.3.5 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防火期每月举行一次以上会议安排部署工作。
3.3.6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延误战机。
3.3.7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扑救,村委会至少要有一名党政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
3.3.8 森林草原防灭火期内,村三委干部必须确保通讯工具每天24小时畅通,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值班。
3.4 学校职责:
负责对本校学生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的宣传,以学生带动家长,用小手牵大手的方法,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及 “五个一”工作。
第四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负责日常主要的监督和管理责任,村(社区)委会领导负责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主要责任。镇政府每年都同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状,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日常工作及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岗位调整;
(五)行政处分和停发工资;
(六)引咎辞职;
(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行政村的有关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未按照要求在重点路口设立防火哨卡的;
(三)护林员未对进山人员进行登记的;
(四)每年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期为12月1日至次年的6月15日,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4月30日,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内,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
(五)未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六)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七)发生一次火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
(二)接到森林草原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到位的;
(三)防火检查哨卡无人值守,未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四)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五)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八条 在高火险期内, 连续发生两次森林草原火灾的,给予村(社区)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诫勉谈话;
第九条 在高火险期内,连续发生三次森林草原火灾或发生一次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给予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引咎辞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镇领导干部、林业服务中心、各村委会干部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要求及时落实、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林业服务中心、村(社区)委会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
(四)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听调度、有令不行的村总支书记给予免职,村主任给予停职;
(五)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第十一条 第六条至第十条责任追究所列情形,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护林员因管护不到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扣发当月工资,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扣发当季度工资并视情况给予辞退。
第十三条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村(社区)委会,查明火灾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林权所有者向肇事者索赔;未查明火灾肇事者的,扑火费用由起火点所在的村承担。
第十四条 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村视情节实施连带追究挂村领导、驻挂村镇干部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