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30/2017-0428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4-28 |
文号 | 浏览量 | 1012 |
“三会两制一课”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基层组织“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团的组织生活,严格团员教育管理,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两制一课”是指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是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团要管团、从严治团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团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自我教育,强化团员意识,提升基层团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制度保障。
第二章 支部大会
第四条 支部大会是指由团的支部委员会召集的支部全体团员参加的会议。支部大会又称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团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增补和罢免支部委员;讨论通过接收新团员;研究决定对团员的奖励,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团员教育评议;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决定除名要求退团和自行脱团的团员;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支部大会的程序一般为:报告会议出、缺席人员情况;公布会议议程;听取审议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就议程中的表决事项进行表决;公布表决结果;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代表;形成大会决议。如决议事项需要报批,主持人应提醒与会人员决议结果以上级批复为准。
第七条 支部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参加会议团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团支部委员会会前应当将团员大会的议程、时间、地点等事项,提前通知全体团员。团支部委员会可事先研究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方案等,以便团员在大会上讨论研究。
第八条 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本支部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应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支部大会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支部大会可邀请入团积极分子和优秀青年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支部大会结束后,团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大会主要议程、团员到会情况、选举结果、重要事项决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是支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支部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负责支部的日常工作,向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支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贯彻落实支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团支部工作计划;研究起草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审议的议题;研究确定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发展对象;研究讨论支部团员教育评议意见,研究提出团员处分意见;讨论检查支部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支部相关制度;研究解决支部、团员的问题和困难;开好团支部委员会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团支部书记召集,如支部书记空缺或因故缺席,可由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召集。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时,到会委员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委员应超过支部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当发扬民主,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口头、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的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即为通过。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团小组长或有关团员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团小组会
第十六条 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团的一级组织,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小组团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十七条 团小组的划分由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本支部团员的数量、分布和支部工作需要等,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团员人数较少的团支部可不划分团小组。
第十八条 团小组长不需经选举产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或由本小组团员推选,任期一般应与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人员变动时可随时调整。
第十九条 团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贯彻团的规章、制度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团组织、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酝酿支部大会有关选举候选人;进行团员教育评议;对支部接收新团员、处分团员提出意见;开好团小组组织生活会;研究其他需要团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二十条 团小组会由团小组长负责召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章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规范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
团员教育评议采用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评优和处理等方式,达到激励团员、整顿队伍、纯洁组织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教育评议对象为全体团员。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团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研究确定。评议会议到会的团员应当超过应到会团员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团员教育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团员开展学习教育;团员书面总结个人在评议年度内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或直接在支部大会或团小组会议上汇报;召开支部大会,根据团员个人总结及其表现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团员教育评议的流程为:每名团员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通过撰写自我评价材料、进行会议发言的方式,围绕一年来个人的表现和团员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自我评价;其他团员对其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以支部为单位对所有团员进行测评投票;支部委员会综合个人自评、团员互评和测评投票结果,结合团员日常表现,研究提出每名团员的建议评议等次,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第二十七条 团员教育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团员数量应控制在参加评议团员人数的30%以内。
第二十八条 优秀团员的主要条件为: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光荣感;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过硬, 善于创新创造,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九条 合格团员的主要条件为: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能够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参加团的活动;能够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帮助青年进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基本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具备合格团员的基本条件,在评议年度内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不合格团员的主要表现为:理想信念动摇;组织意识淡漠,不履行团员义务、不执行团的决议,长期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道德水平低下,行为失当,造成不良影响;在评议年度内受过留团察看处分或行政处分且不思改进。
第三十二条 对评议等次为优秀的团员,团组织应结合实际予以奖励。每年各级团组织评选表彰的优秀团员,一般应从上一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团员中产生。对于表现突出并积极要求入党的优秀团员,团支部应按照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团组织推荐。
第三十三条 对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团员,应委派专人进行谈话,了解基本情况,予以教育帮助。
第三十四条 对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团组织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限期改正。三至六个月后,对能够接受团组织批评教育,反省自身错误,有明显改进的团员,再次进行团员评议;对不接受教育帮助或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员,应当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团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处置不合格团员要严肃慎重、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不合格团员的处置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应及时处理或上报,不得扣压。
第六章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是团员管理的关键环节。通过注册,使团组织能够掌握和了解团员履行团员义务、参加团的活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团支部一般应在本年度第四季度至下年度第一季度,为本支部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学校团组织可以学年为注册年度。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第三十八条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结合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根据团员教育评议结果,给予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的团员,由基层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教育评议等次,并加盖注册印章。
第四十条 对团员教育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基层团委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进行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第四十一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可予以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察看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一级团委审批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籍管理工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四十三条 团员年满28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上“离团手续”栏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转由其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第四十四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上级团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团课
第四十五条 团课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系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形式,是提高团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四十六条 坚持团课制度,要突出党性教育,体现团员特点,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帮助团员解决思想问题,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团课的主要内容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国梦”教育;学习党的基础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传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团的基本知识、重要会议精神和重点工作部署;广泛开展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民主和法制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团课教育主要分为团前教育和团员教育两个阶段。团前教育以增强入团积极分子和青年对党、团组织的理解和认同,培养为主;团员教育以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团员先进性,促进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主。
第四十九条 基层团组织每个季度应安排上一次团课,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团课学习应不少于8 学时。
第五十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一般由基层团委或相对独立的团总支、团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五十一条 参加团课学习的人员范围由开设团课的基层团组织确定,除本团组织的入团积极分子和团员外,可扩大至团组织所在单位中积极向团组织靠拢的28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
第五十二条 团课授课人可由组织开设团课的基层团组织的团干部担任,也可邀请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行政领导和相关专家担任,还可适当安排优秀团员进行分享交流。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授一次团课。
第五十三条 基层团组织开设团课可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可结合集体学习、专题研讨、团员论坛、集中收看重要会议活动直播和视频资料等方式开展,也可结合主题团日活动引导团员在实践中学习。
第五十四条 团课结束后应以团支部或团小组为单位组织团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团课学习效果,并及时向开设团课的团组织汇报讨论情况。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是严肃团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负有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基层团委负有主体责任,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团支部要将其作为基本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全体团员要切实增强团员意识、牢记团员身份,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要突出思想政治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