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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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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3-7/20231128-00050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何元乡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3-11-28
文号 浏览量 23
主题词 其他
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何元乡赋权事项交接书


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  施甸县何元乡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何雁

单位地址:施甸县甸阳镇白云路北侧



接收方:施甸县何元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楠

单位地址: 施甸县何元乡何元街大麦田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发〔2023〕9号)精神和要求,按照《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施政发〔2023〕60号)的安排部署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权责边界,做好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施甸县何元乡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8项行政处罚事项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指导接收方做好赋权事项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二)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三)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移交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移交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1127日起正式由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五份,移交方接收方、县编办、县政务服务、县司法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双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收方:(章)施甸县何元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雁               法定代表人:赵楠

20231127             20231127 日
















附件       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移交何元乡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和实施依据

赋权方式

备注

1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依法
下放


2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 号)

依法
下放


3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
下放


4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
下放


5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消防条例》

依法
下放


6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

依法
下放


7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
下放


8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依法
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