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4-5/20250327-00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旧城乡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文号 | 浏览量 | 7 |
因挖损、塌陷、压占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主体投资进行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同时,条例还规定,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