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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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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44-4/20231130-00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酒房乡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日期 2023-11-30
文号 浏览量 177
主题词 其他
酒房乡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范围内的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申办单位食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办理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行政机关,委托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办结的审批事项。

承诺件受理后,应打印《受理通知书》,当场交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窗口单位应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

五、许可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三)依申请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2.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3.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3.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六、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各地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要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七、申请材料

序号

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新办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1

申请人自备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4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5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6

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7

生活饮用水证明或检测报告。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8

网站、网页或网店 等材料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9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

原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0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和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或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合同),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1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1

申请人自备


12

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1

申请人自备

其他要求

13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4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5

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16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纸质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7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8


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19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材料(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20

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1

与补办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22

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1

申请人自备


23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4

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注: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2.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资质资格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申请人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三)审核

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施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发出《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请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于10个工作日内,凭本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件到申请人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申请人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

、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申请人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

(2)电话咨询:姚关、万兴、酒房、摆榔8860041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通过窗口和电话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12315。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施甸县人民政府或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施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