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44-4/20240227-00003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酒房乡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
文号 | 浏览量 | 6 |
酒房乡2024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已启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为切实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好动物强制免疫,确保全乡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请广大养殖朋友积极配合工作,坚决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一、动物免疫接种是防止传染病发生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任何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相关要求,积极配合片区防疫员做好畜禽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转变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预防优先”理念,充分认识到强制免疫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由“要我防”向“我要防”转变。
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有高致病性禽流感、猪口蹄疫、牛口蹄疫、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各村(社区)防疫员进村入户开展动物集中免疫注射工作时,任何养殖场(户)不得拒绝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接种。
三、散养畜禽实行每年春秋两次集中免疫和平时补免措施。集中免疫时间统一为:春季2月中旬开始、3月20日以前结束,秋季8月中旬开始、9月20日以前结束。畜禽养殖户在日常养殖中,要对集中免疫时不能免疫的、新生的、新补栏的畜禽进行主动免疫申报,确保所养殖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规模养殖场按程序自行开展免疫工作,并主动与本村(社区)防疫员联系,在云南动物防疫系统录入本场畜禽的免疫信息,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检查。
四、动物强制免疫情况是出售饲养动物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重要依据,本次春防酒房乡开始启用云南动物防疫无纸化操作系统,并从4月1日开始实行免检联动。所有养殖户畜禽养殖信息、疫苗接种信息将登记到系统中,若畜禽没有接受强制免疫,待畜禽出售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无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请广大养殖场(户)务必引起重视,以免在畜禽出售环节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规范死亡畜禽处置,畜禽出现异常发病或死亡,应立即按规定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对病死畜禽不宰杀、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不丢弃,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旦发现擅自宰杀、销售、食用、转运、丢弃病死畜禽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充分认识人畜共患病的严重危害性,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采血监测工作,切实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做到科学饲养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畜共患病感染。
酒房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