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10844-4-/2022-010901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酒房乡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文号 | 浏览量 | 2 |
酒房乡乡村公共服务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兜底保障工作,实现精准施策、精准脱贫,助推脱贫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共服务岗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由政府出资开发,专门用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的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乡村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在道路管护、生态管护、治安巡逻和提升人居环境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发。
第三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开发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计划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社区动态管理。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标准,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乡村公共服务岗的作用。
第五条 根据县沪滇劳务协作项目资金规模和实际需求,分年度按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乡村公共服务岗开发指标,分解到10个村社区,岗位补贴由县沪滇劳务协作项目资金拨付。
第六条 依据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指标,将乡村公共服务岗指标分解下达到各村,由乡结合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位,确保乡村公共服务岗开发利用工作顺利推进实施。
第七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开发的岗位类型、用工条件等要充分考虑贫困劳动力的年龄、学历、就业需求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村组结合贫困家庭实际,提出拟开发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建议名单,经村“两委”研究后提交乡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乡村就业服务岗招聘对象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乡人民政府做好招聘对象身份的审核确认,不得将村“两委”工作人员(含村务监督委员会、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武装干事)及其家属纳入乡村公共服务岗招聘对象。
第十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到岗后,各乡人民政府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1年。人员对象固定后,在协议期限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换,确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管理等原因需要调换的,须由村“两委”研究后出具解除服务协议证明书报乡人民政府决定,并按招聘程序安排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按规定享受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所需资金从县沪滇劳务协作项依据工作岗位分配工作任务量,根据完成任务量进行考核贴,对于不合格者解除服务协议,另行招聘人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的管理使用由乡人民政府负责。乡人民政府要与公共服务岗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各行政村制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等规章管理制度,并按照开发岗位科学合理设定工作量,依据工作量合理配备岗位人员。岗位职责中须包括人社行业扶贫信息宣传、管理等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应及时为乡村服务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村“两委”配合做好本村公共服务岗人员的日常工作考勤、工作量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按月如实将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履职情况报乡人民政府,对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乡应及时组织乡村公共服务岗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资金由县乡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县级要求,由乡人民政府按月向县申领补贴资金,申领时提供招聘人员劳动力身份证明复印件、签订的劳务合同(劳务协议)、发放补贴花名册、银行卡号等。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乡村公共服务岗的开发、聘用、安置、管理工作应严格规范程序,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乡村公共服务岗招聘上岗工作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上岗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存在乡村公共服务岗开发不合理、管理使用不规范及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岗位补贴资金的村进行限期整改,并相应减少下年度乡村公共服务岗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乡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酒房乡人民政府
酒房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