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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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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3-7-17_A/2017-0228003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何元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02-28
文号 浏览量 1
主题词 减灾救济
何元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何元乡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何政发〔2017〕24号

各村(社区)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何元乡地震应急预案》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何元乡地震应急预案》

何元乡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何元乡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3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5.2 应急处置措施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7.7 应急检查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 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8.2 火山事件

8.3 应急戒备事件

8.4 地震传言事件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何元乡属地震多发区,地震活动发生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震源浅、灾害重。为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施甸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施甸县地震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何元乡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及火山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预防优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工作原则。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设立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乡地震应急工作。

2.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指挥长:乡人民政府分管副乡长、武装部部长

成 员:乡党政办、乡纪委、乡派出所、乡财政所、乡统计站、乡村规办、乡农推站、乡林业站、乡水管站、乡中心学校、乡文化站、乡卫生院、乡民政办、乡司法所、乡安监站、乡国土资源所、乡科协、何元供电所、电信所等单位负责人。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办,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乡民政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2.3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2.3.1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乡地震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启动、调整或终止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3)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灾情请求援助。

(4)处置与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5)视灾情可派出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承担指挥部的其他工作。

(6)统一领导、组织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工作。

(7)协调军队系统(现役、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2.3.2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2.1 震时

(1)汇集震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报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2)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3)传达、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协调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5)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工作。

2.3.2.2 平时

(1)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2)协调各部门间、各村委会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3)通报重要震情,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及相关措施。

2.3.3 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3.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乡党政办

参加部门:乡民政办、乡中心学校、乡科协、乡国土所、乡水管站、乡卫生院、乡统计站

主要职责:

(1)协调组织全乡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震救灾需求,开展紧急救援、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的保障支援。

(2)做好国家、省、市、县、乡工作组的接待和相关保障工作。

(3)做好信息汇总和相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

(4)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2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武装部

组成单位:派出所、民政办、安监站

主要职责:

(1)负责抢险救灾力量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资源,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

(3)组织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空运、转运,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物资投送和发放工作。

(4)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5)协助开展排危除险工作。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3群众保障生活组

牵头部门:乡民政办

参加部门:乡中心学校、乡派出所、乡财政所、乡农推站、乡水管站、乡武装部、乡卫生院

主要职责:

(1)制订灾区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

(2)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4)设立志愿者队伍服务站,指导做好志愿者招募管理、工作派遣和后勤管理工作。

(5)协调、组织、安排抵达灾区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

(6)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

(7)做好遇难者善后和遗体处置工作。

(8)做好灾区应急供水水源保障工作。

(9)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4医疗救护防疫组:

牵头部门:卫生院

参加部门:农推站、武装部

主要职责:

(1)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2)及时检测、监测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等。

(3)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村规办

参加部门:民政办、财政所、国土资源所、农推站、水管站、文化站、电信所、供电所、武装部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

(2)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3)开展灾区房屋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调运应急板房等物资和装备,搭建临时板房。

(4)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乡派出所

参加部门:乡中心学校、乡司法所、乡武装部

主要职责:

(1)组织维护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的等行为。

(2)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通行。

(3)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对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

(5)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8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乡党政办

参加部门:乡民政办、卫生院、文化站

主要职责:

(1)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管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

(3)做好舆情监控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

(4)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9督查监察组:

牵头部门:乡纪委

参加部门:乡党政办、民政办、村规办、财政所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对投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以及接受捐赠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

(2)督促检查灾区、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

(4)受理灾区群众的投诉、举报。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乡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乡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乡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乡内发生6.0-6.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乡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5.0-5.9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震区内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乡内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乡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时,乡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实施抗震救灾工作。乡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乡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乡民政办负责收集和管理全乡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中国、省、市、县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全县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乡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乡内发生3.0级以上地震,乡人民政府迅速向县地震局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等。同时将信息通报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村委会。

应急响应

5.1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乡民政办迅速将有关震情报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乡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等初步情况。

一般地震,乡民政办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乡人民政府根据乡民政办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3)乡人民政府立即在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4)乡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乡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地震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和乡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2 应急处置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县、乡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而后在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在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乡民政办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

乡村规办迅速收集城镇住房倒损情况;乡卫生院统计上报医护人员出动人数、救治伤病员人数、死亡人数等救护与防疫情况;乡财政所、民政办收集、统计财政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和捐款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乡派出所、武装部、安监站和村规办收集、统计抢险救灾人员情况;乡道路管理所收集、统计道路损毁和恢复情况;供电所收集、统计电力受损和恢复情况;乡水管站收集、统计水库设施和供水受损情况;乡统计站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

各职能部门将信息汇总到乡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乡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乡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乡武装部负责民兵前来我乡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乡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乡进行支援的乡外抢险救灾力量。

(3)搜救人员。乡派出所、卫生院、安监站等部门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乡武装部协调乡内外现役部队及其他力量,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4)医疗卫生。乡卫生院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乡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乡卫生院、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5)人员安置。乡民政办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村委会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乡中心学校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乡党政办、民政办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乡村规办、中心学校、乡卫生院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应急通信。乡党政办迅速组织协调电信所、移动施甸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乡派出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机场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电力保障。乡供电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基础设施。乡村规办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供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乡国土资源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乡水管站、安监站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0)治安维护。乡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委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乡民政办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新闻宣传。乡政府办公室、民政办、派出所等做好相关灾情报告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乡民政办、国土资源所、村规办等部门协助配合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监测和损失评估组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6)督察监察。乡纪委、民政办、财政所、村规办、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村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乡人民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恢复生产。乡财政所、村规办、农推站、国土资源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执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执行市人民政府编制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乡人民政府按照恢复重建规划,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一般地震灾害,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支持、指导、监督各村委会按照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保障措施

7.1队伍保障

乡有关部门要加强乡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道路抢险排危、通信抢险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共青团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保障

乡有关部门在上级地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地震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立、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以及军地之间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乡财政所、民政办、村规办、卫生院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生活救助、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的供应。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将防震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应急救灾预备资金预算制度,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地震灾害发生后,乡财政所依据受灾情况调度资金,确保应急救灾需要。灾情稳定后,应急救灾物资保障部门根据救灾需求向县财政局申报物资采购资金,乡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清算、审核、拨付资金。乡民政办、财政所等部门根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争取应急救灾经费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乡人民政府,乡村规办、民政办等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各通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乡村规办、国土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乡文化站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乡供电所等部门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乡派出所、国土资源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乡中心学校、文广站、科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社区)、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7 应急检查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或督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乡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组织检查。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 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毗邻地区地震事件是指在与施甸相邻或相近乡区发生并且波及施甸乡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乡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乡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2 火山事件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乡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地震局。及时研究、部署火山灾害应急工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并协助上级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做好监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8.3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乡民政办、乡村规办、水管站、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乡村规办、水管站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乡武装部、派出所、卫生院、安监站、水管站、村规办、供电所等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乡民政办、财政所、水管站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乡派出所、文广站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乡民政办协调乡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涉及的村委会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8.4地震传言事件

乡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乡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乡政府办公室和乡民政办。乡政府办公室、民政办、派出所根据情况派出相关人员分析传言起因,协助乡人民政府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