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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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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5943-7-06_B/2017-1222002 发布机构 施甸县何元乡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12-19
文号 浏览量 44
主题词 林业
何元乡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何政发〔2017〕245号

何元乡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乡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及县政府2017年12月20日召开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精神要求,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为切实抓好防火期内的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森林防火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继续深化落实,抓好重点林区、重点部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要严肃查处第一把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据分析预测,今冬明春年大部分地区气温偏高,降水稀少,冬春季节风干物燥,森林防火形势严峻。此外,进入林区从事生产、劳作、活动的人员大幅度增加,存在较大森林火灾隐患。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决不能放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到超前谋划、超前部署、超前准备、超前落实,牢牢把握森林防火工作的主动权,把森林防火工作做严、做全、做细、做实,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力争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措施到位、准备充分。森林火灾当日扑灭率达100%,将森林火灾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周密部署,层层落实

各村、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对重点火险区、重点林区、风景旅游区(澡塘河)、交通沿线的经营单位、个人和林区开发生产单位,要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执行风险抵押金交纳规定,对行政区域结合部,要实行联防联治,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协调抓好边界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继续实行成员单位挂钩责任制和单位职工分片包干负责制,着力抓好基层村、组责任制的落实,切实做好“三线责任制”的落实,避免出现上紧下松的现象。

三、各司其职,强化宣传

对森林防火宣传牌、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宣传设施进行维护更新。继续开展以“严防森林火灾,创建平安林区”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大力推进森林防火:学校“五个一”工程、标牌警示工程、责任书入户工程、旅游教育工程、手机短信工程、街道集市工程“六大”宣传工程,努力营造全过程、全覆盖、全社会参与的森林防火氛围。各村、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好12月份、1月份森林防火宣传月及春节、戒严期、清明节、“五一”节森林防火宣传周的各项活动,围绕“强素质、提能力、减少灾害”这一主题,掀起宣传高潮,让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深入人心;各村、组及公路沿线、林区开发单位和个人、风景区单位要书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的任务。教育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五个一”工程,通过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努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的责任意识。广播电视工作站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形成全乡人民共同关心和支持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措施,严管火源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森林防火工作措施》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严格执行5项100%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申报、审批、监烧制度,严防违规用火。一是要强化管护责任到人制度,切实管好责任山,护好责任林,看好监护对象;二是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对重点火险区、重点林区、重点保护对象存在的火险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对适宜烧除的重点火险林区要积极实施计划烧除,不宜烧除的要实施林下清除,及时根除发生森林火灾的物质隐患。在实施中,各地要周密规划,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安全烧除,防止跑火和出现人员伤亡。该项工作必须于2018年2月底以前完成;三是要加强火情巡查,各类护林员、管护人员要进山入林,主要入山路口要设看守卡,关键部位要严防死守,确保森林安全;四是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把依法治火落到实处,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违规用火行为,严厉打击纵火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是着力抓好指挥员、林火管理人员、护林员及林农扑火知识和技能培训,打牢“安全用火、安全扑火、安全避火”的基础。六是加强森林防火内业规范化建设,作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五、加强检查,排除隐患

要全面推行森林防火行政督查整改制。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森林防火业务指导,发现森林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隐患。对因不按期整改而发生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监督检查不力,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监督失职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同时,要按省、市、县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两监管三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充分准备,随时待命

各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要求,立足扑大火、防大灾要求,全力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组织指挥落实到位、思想教育落实到位、工具装备落实到位、物资保障落实到位、扑救力量落实到位。各类森林消防扑火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和实战演练,确保在发生火情火灾的关键时刻做到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安全取胜。森林防火期,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带班、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林火信息畅通。各村护林员,要加强对森林火情的监控,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各地要按照规定的制度、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上报森林火情火灾,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七、保障经费,确保运转

乡财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及省、市、县的相关要求,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为公共财政支出,根据辖区内的林地面积,按每亩林地每年至少筹集0.10元资金的标准,纳入乡级财政预算,并于2月28日前划拨20000.00元森林防火宣传经费及森林防火办公经费到乡森林防火办公室(林业站)。

附件:1.何元乡森林防火工作措施

           2.何元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3.何元乡2018年森林防火值班表

                                                                                              何元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1

何元乡森林防火工作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我乡境内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均依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群众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村民委员会、乡直有关单位要把森林防火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首先要充分发动群众,宣传群众,不断提高、强化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坚持依法治火、严控火源;同时要根据各自的自然特点和社会条件,运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采取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努力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设立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由乡长任所长,分管副乡长任常务副所长,乡人武部部长、乡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副所长,林业站站长任专职副所长,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挥所办公室设在林业站,由林业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部署,做出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森林防火措施;

(三)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四)制定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五)组织、培训森林防火队伍;

(六)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单位、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积极完成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十)支持、指导、协调林区护林防火指挥所(护林承包大户)搞好森林防火工作,使其发挥护林防火生力军的作用,不断巩固壮大大户承包护林队伍,开创森林管护新局面。

第五条 村委会以及旅游风景区,设立森林防火指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开展防火知识教育;

(二)贯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

(四)管理、维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管理野外用火;

(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 以乡直机关、单位青壮年干部职工组建2支义务森林消防扑火队(每支30人);每个村至少组建1支以民兵为主体和青壮年群众组成的森林消防扑火队(每支20人以上)。各种森林消防扑火队要做到组织、人员、训练、机具、指挥“五落实”即:组织落实指造册登记,森林防火期上岗就位,统一管理;训练落实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培训;任务落实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拉得出、用得上、扑得灭;机具落实指有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指挥落实指有明确的扑火指挥员和火灾处置方案。扑火救灾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扑火安全放在扑救指挥工作的首位,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各村、各有关单位加强防、扑火机具和物质的储备,做好交通、通讯工具的维修和保养。

第七条 各村委会及林场和林区护林防火指挥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时,必须持县林业局核发的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

第三章 森林防火责任制

第八条 乡人民政府与辖区内各村委会及有关单位签订《何元乡2018年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

各村委会要与各村民小组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各村民小组要与各农户签订森林防火承诺书。

乡中心学校要与辖区内各中、小学校签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管理责任书;各中、小学校要与班主任签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管理责任书;班主任要与学生签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管理保证书。

第九条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划定责任区,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服务工作,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指导、督促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林区护林防火指挥所的护林员明确责任,划定责任区。

第四章 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是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根本性措施。12月份和1月份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春节、清明节、戒严期、“五一”节前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围绕“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深入广泛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森林防火期间,各村、各单位要召开各种形式的森林防火会议,逢会必讲森林防火工作,做到警钟长鸣。

各村要播放广播;乡电视发射站要适时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森林防火专题片、领导讲话、新闻、法律、法规。

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期间,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利用街天至少组织2次规模性的宣传活动。

各村要在交通路口,特别是新修的公路边增修永久性宣传碑,利用红土、石灰、油漆等书写半永久性标语,每个村委会、学校驻地及每个自然村、旅游风景区至少书写1条永久性半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必须发放到千家万户,并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对中小学校学生上森林防火专题课,开展“放学前5分钟的森林防火警示教育活动”,开展“五个一”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即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课;出一期有关森林防火方面的黑板报;写一篇以森林保护、森林防火为题材的作文;写一封致家长和青少年的公开信;写一条有关森林防火的标语)。乡镇、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所要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好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的先进典型、经验要踊跃投送到广播、电视、报刊及《森林防火简报》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五章 森林火灾预防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对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产性用火必须坚持申报、审批、监烧制度。

林事用火:包括林业生产过程中的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牧场、林区施工作业用火等,这类生产用火范围广、危险性大,必须按《云南省计划烧除规程》的规定搞好设计方案,报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放用火许可证后,才准点烧。烧除前要做好宣传工作;点烧时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组织工作。

农事用火:包括在林区、林缘的农地、蔗田(地)实施生产用火,由乡森林防火办公室或村委会审批,发给《云南省野外生产用火准烧证》,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必须遵循“五统一”、“五不烧”的原则。所谓“五统一”,即:统一申报、统一审批、统一缴退用火低压金、统一用火时间、统一点烧。“五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挖好防火线不烧、风大太阳烈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无人看守不烧。对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用火者,一经发现,一律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若引发森林火灾则依法查处。

(二)非生产性用火管理。

野外生活用火(包括野外烧水、做饭、烧烤干粮)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野外生产作业必须固定生活用火地点,用火完毕,必须清理余火,确无复燃可能,才能离去。二是对有组织持有入山证件的临时野外用火人员,也按上述规定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尤其高火险天气)内,严禁无组织的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违者重罚。

对野外吸烟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入山人员教育,严格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绝对不准许野外吸烟,违者重罚。同时加强对入山人员的检查,不准携带烟火入山。对在林区进行生产作业的人员,可采取集中吸烟的办法,指定安全地点,吸烟后将烟头熄灭,并严格检查后方可离去。

对上坟烧纸用火的管理。实行坟主登记、负责制度严格管理,清明节期间在通往坟地的道路口增设哨卡,宣传教育、检查火种;在坟地集中的地方,组织专人看守。

对儿童、呆傻人员野外玩火、弄火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对家长、教师和监护人的教育,请他们严格对儿童和小学生的管教;对痴、呆、聋、哑、疯五种人造册登记,落实监护人,严格看管。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凡在林区进行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等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一律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若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和负责一切扑火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必须严格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宣传,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六条 各村要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取大面积林下清除、割除林内可燃物,争取森林防火的主动权。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了望台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观察了望;护林员加大地面巡护密度;各地对通报的卫星热点和航空护林飞机通报的火情要认真核实,及时反馈。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节日期间和重点时段,要对重点部位增岗设哨,死看死守。

第六章 森林防火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的“五条标准”、《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的规定,森林防火属抢险救灾工作,必须保证资金投入。按照森林防火经费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乡财政要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根据辖区内的林地面积,按每亩林地每年至少筹集1角资金的标准,纳入乡财政预算,并在每年2月28日前至少划拨到乡森林防火办公室(林业站)20000.00元森林防火宣传经费及办公经费。

第十九条 林场、林区护林防火指挥所及在林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条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要建立开支明细账,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森林防火软件和硬件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村、各有关单位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搞好项目储备;加强防火设备、装备,增强森林防火后劲。

第二十三条 乡森林防火办公室要按照“各项工作制度化、办公室建设标准化、内业管理规范化、工作作风扎实化”的要求,加强痕迹管理,搞好森林防火机构的建设,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乡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加强森林防火档案(包括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文件、记录、报表、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管理工作,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便随时查用。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间, 乡政府办公室、村(居)委会、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要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带班,规范处理好各项日常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 破坏森林防火标志、了望台、防火隔离带、通讯设备等森林防火设施的,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森林防火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森林防火行政督查整改制度。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要经常性地到各乡镇、林场、林区护林防火指挥所开展督查和森林防火业务指导,从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火源管理、资金投入、防火宣传、值班报告等6个方面,逐一查找薄环节,发现问题, 限期整改,促进预防和扑救措施的落实,防范于未然。对因不按期整改而发生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监督检查不力,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监督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重点林区、风景旅游区及关键部位要反复检查、监督,确保万无一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常规情况下,每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何元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乡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及时、高效地处置,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施甸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乡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灾)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

(五)处置条件。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立即按本《办法》处置。当地村委会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报乡森林防火办及党政办。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乡人民政府成立扑火指挥所,负责承担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指 挥 长:段会伟 乡长

常务副指挥长:毕应贵 副乡长

副 指 挥 长:徐晓强 武装部部长

余正银 乡林业站长长

成 员:杨 军 乡派出所所长

施 勇 乡财政所所长

王朝庆 乡农推站站长

何矫鸿 乡中心学校校长

杨文光 何元中学校长

许智仁 乡卫生院院长

苏学录 乡司法所所长

赵鑫义 乡水管站站长

毛玉严 乡畜牧兽医站站长

张光金 乡文化广电站站长

高关云 乡安监站站长

蒋连有 乡民政办主任

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设办公室在乡林业站,办公室主任由余正银同志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扑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火灾(情)处置的重要指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森林火灾(情)。

安监站负责指导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派出所负责指导消防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管站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卫生院负责应对紧急情况救援;财政所负责后勤财政保障。

扑火指挥部处置森林火灾时,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一)指挥调度组。

由党委书记赵伟担任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森林火情专题报告》;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信保障等。

(二)赴火场工作组。

由毕应贵任组长,成员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义务扑火队队长、应急扑火队队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村、组负责人组成,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制定处置措施和扑救方法,安全、高效处置,及时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三)后勤保障组。

由段会伟任组长,成员由乡党政办(董贵昆)、财政所(施勇)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扑火救灾物资、扑火机具、交通运输、后勤供给等保障。

三、火场监测及信息报告

(一)火场监测。

根据火情处置需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观测哨点,严密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二)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乡森林防火办公室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

四、应急措施

(一)扑火前线指挥。

1. 指挥机构

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指挥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2. 指挥原则

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

3. 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应急扑火队、义务扑火队为主要力量;坚持速战速决、灵活机动、打烧结合、协同作战的原则。

4.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二)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1. 扑火力量的组成

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民兵预备役、应急扑火队、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干部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由当地村组干部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群众,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3. 跨区域灭火力量调集

增援力量以乡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以乡应急扑火队、村义务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 调动程序

乡义务扑队、应急扑火队调动由乡人民政府下达调动命令,村义务扑火队调动由所属村委会下达调动命令。

5.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

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上级森林防火机构协调、组织运输。

6. 新闻报道

有关森林火灾的报道报请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报道。

7.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扑救经费保障,由乡财政所保障。

(二)扑火物资储备保障。乡级按照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村级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

(三)扑救队伍保障。乡直机关组建1支30人以上的应急扑火队,每村组建1支20人以上的义务扑火队。

(四)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由乡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乡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六、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一)火案查处。

火情发生后,派出所、林区派出所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林业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由乡政府进行问责。

(二)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

损失评估由林业站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乡指挥所写出扑救工作总结,逐级上报。

(三)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办理。

七、附则

(一)应急处置办法的管理与更新。

本《办法》由乡政府组织实施及管理。更新由乡森林防火办公室及时修订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应急结束后,乡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2.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公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四)《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在2018年度森林防火期间,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领导若有工作变动,由接任工作的领导自行接替其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工作,不在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