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3-7-30/2016-040603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何元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0-28 |
文号 | 浏览量 | 3 |
各村(社区)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决医疗困难问题,经何元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下达2015年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计划伍万元整(¥50000.00)(具体资金分配详见附表)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优抚医疗补助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6号)规定,专项用于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缴费困难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补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重点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和其他治病困难的特殊优抚对象。
二、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禁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确保补助资金准确及时落实到重点优抚对象手中。
三、认真负责,贯彻实施
此次下达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各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对象组织实施。审批表、发放花名册等材料,按相关要求于2015年11月6日前上报乡民政办,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
何元乡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