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3-7-30/2016-0405028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何元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7-08 |
文号 | 浏览量 | 19 |
各村委会:
为妥善解决农村贫困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施甸县民政局关于下拨农村临时救助资金的通知》(施民政发[2013]9号)文件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下拨农村临时救助资金肆万元(¥40000.00)给你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农村低保边缘群体;
(二)因灾病返贫致贫,导致生活困难群体;
(三)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群体;
(四)因必须的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当地政府认定的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
二、救助标准及审批程序
(一)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户均一次性救助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临时救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常住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结果召开村两委会确定救助对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报乡政府审核审批。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村委会要合理使用农村临时救助资金,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救助对象进行排查,澄清底数,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资金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二)强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临时救助资金必须实行专人、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落实到户,救助到人,严格杜绝平均分配、优亲厚友等不良现象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临时救助资金。一经发现将移交执纪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三)及时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到位。
各村委会务必于2013年7月8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确保救助程序合法合规,救助对象准确无误。
此通知
附件:2013年何元乡农村贫困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分配表
何元乡人民政府
201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