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46-1/20240322-00004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姚关镇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3-10-21 |
文号 | 浏览量 | 2 |
各村(社区)委会,镇直及驻姚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完善基层消防队站人员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基层消防救援力量作用,根据《施甸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施消〔2023〕1 号)及《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镇(镇)综合执法中心和消防“一队一站”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施编委办〔2023〕1号)、《中共施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施编委办〔2023〕13 号)文件要求,为全面高效推进全镇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结合姚关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构建基层消防力量“一队一站”(即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不断强化基层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治理,着力破解镇村分布广、自然灾害多、农村火灾多发频发、基层消防基础薄弱、救援力量不足等难题,为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镇基层消防力量的组织领导,成立姚关镇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一)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谢 磊 姚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杨永庆 姚关镇人大主席、政法委员
王 春 姚关镇武装部部长
王清红 姚关镇副镇长
蒋耀辉 姚关镇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赵金猛 姚关镇副镇长
成 员:杨晓婷 姚关司法所所长
陈应磊 姚关镇财政所负责人
王金平 姚关镇安监站负责人
徐正堂 姚关自然资源管理所所长
杨从周 姚关镇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杨绍军 姚关市场管理所所长
赵光东 姚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蒋自开 姚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左必武 姚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 磊 姚关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禹 杰 姚关镇村镇规划中心主任
李文杰 姚关镇社保服务中心主任
(二)专职消防队:
队 长:车 彬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长
副队长:徐彬理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副队长
成 员:常文青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王炳超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杨君龙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程寅晖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张新应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李 武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杨福贵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杨绍富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辖区火灾扑救、综合应急救援等工作,
并按要求参与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三)消防工作站:
站 长:车 彬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长
副站长:徐彬理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副队长
成 员:常文青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王炳超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杨君龙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程寅晖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张新应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李 武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杨福贵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杨绍富 姚关镇专职消防队队员
消防工作站主要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方式明确承担的消防行政执法等事项,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基层消防力量工作的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专职消防队(独立营房),定期调度推进,督促指导全镇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相关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具体目标,细化工作责任,强化检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完善联勤联动、指导培训、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协调、顺畅、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附件:1.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职责
2.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制度
3.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合同
4.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管理办法
5.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门牌制度牌样式
6.姚关镇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办法
姚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1
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
消防工作站职责
第一章 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一条 专职消防队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 1 名政府班子成员分管,队长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全镇辖区农村火灾扑救;
(二)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参与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等工作;
(四)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所在镇、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特点及处置对策,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
第二章 姚关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
第五条 消防工作站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1 名政府班子成员分管,站长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一)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根据授权委托事项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三)指导督促辖区行政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四)其他消防工作。
第六条 消防工作站站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请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
(二)定期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督促解决重大消防风险隐患;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四)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消防工作站应建立分析研判、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培训、量化管理等制度,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第八条 消防工作站人员参与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 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附件 2
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照“两严两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招录,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消防救援队伍从事执勤备战、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的非国家消防救援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实行准军事化、准现役化管理。
第二章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
第四条 消防站执勤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通过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充。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招录程序为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体能测试、心理测试、体检、政审、公示录取、岗前培训、签订合同。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征召使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首次合同期 2年,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或视考核情况续签。
第三章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应当坚持“科学施训、按纲施训”的原则,确保质量。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由施甸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防火、灭火常识,思想教育,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训练等。
第四章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
第一节 行为准则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管理由队站干部具体负责。
第十条 政府专职队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守则:
(一)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严守纪律,令行禁止;
(三)努力学习,刻苦训练,能者为师,互帮互学;
(四)团结同志,礼貌待人,顾全大局,遵守公德;
(五)着装整齐,仪容端正,举止文明,作风严谨;
(六)严于律己,公正廉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七)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第二节 队容风纪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季节换装的时间和要求,通常由支队统一确定。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集体活动的统一着装,由活动组织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工作日期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保持仪容严整,并遵守如下规定:
(一)着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夏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二)不准戴头饰、耳环、项链、戒指、手链等饰品;
(三)不得赤裸上身或穿背心、短裤和拖鞋在公共场所内活动(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袖手、背手、插手。
(五)着制式服装时应当穿制式鞋和制式袜;不得赤脚穿鞋;
(六)不得将制式服装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七)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不得衣冠不整、穿着暴露、袒胸露背进入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头发应当整洁。发型应当在规定的发型示例中选择,不得蓄留怪异发型。男消防员不得蓄胡须,鬓角发际不得超过耳廓内线的二分之一,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 1.5 厘米。消防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得文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戴非制式手套,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手镯(链、串)、装饰性头饰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声誉。
(一)不得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二)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三)不得酗酒,不得违规喝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以及操作使用装备器材;
(四)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图片以及音(视)频,不得购买、私存、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等违禁物品;
(五)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六)不得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着制式服装主持节目、参加访谈,必须严格执行队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形象。
(七)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八)不得有其他有违社会公德和有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七条 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三节 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国家应急救援骨干力量,实行“准军事化、准现役化”的管理模式和 24 小时值班备勤工作制。
第十九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 8 小时工作(操课)和 8 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文体娱乐活动,也可以安排轮休。
第二十条 起床
听到起床信号后,全体人员立即起床(值班员应当提前 10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因出警或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 1 小时的,队站主官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早操
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外,通常每日出早操,早操时间通常为30 分钟,主要进行体能训练或者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队站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早操。听到出操信号后,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装备器材,跑步带到集合场,向值班员报告。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队站主官报告,由队站主官或者值班员带队出操。
第二十二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各队站值班员检查内务卫生。
第二十三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 30 分钟。听到开饭信号后,列队带到食堂门前,整队后依次进入。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第二十四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信号后,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 10 分钟,野外作业和实装训练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
第二十五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信号后,除执勤和经批准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值班员检查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六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 1 至 2 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各队站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点名
各队站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1 名队站主官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 15 分钟。点名通常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讲评当日工作、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工作指示等。点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就寝
各队站值班员在熄灯信号前 10 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前一日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 1 小时。
第二十九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 30 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四节 值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专职队要建立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保证及时、有效应对紧急情况,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第三十一条 值班员值班当中应当佩戴对讲机、口哨、文件夹等值班物品。
第三十二条 值班、值日人员要认真抓好分管负责的队伍,时刻将队伍的作风建设放在前位来抓,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时刻将队伍管理放在第一位。
第五节 手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日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 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集中保管。手机使用遵循以下规定:
(一)参加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
(二)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谈论、发布、传播、泄露涉密和敏感信息;
(三)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及时备案;
(四)严禁在室外、食堂使用手机,严禁边走路边打电话,严禁在办公场所玩手机;
(五)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
(六)队站干部应当对使用手机情况要经常检查督察,及时了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使用手机通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对违反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场合使用手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八)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相互提醒遵守手机使用管理规定的义务,如出现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队站干部可以酌情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九)当出现以上违规使用手机的情况时,队站干部应当对手机给予立即收缴,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与相应量化扣分。
第三十五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执勤等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输、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三)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连接涉密计算机;
(四)严禁在涉密公务活动中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录像、录音、拍照和开启定位功能。其他具有录像、录音、拍照和定位功能的公网移动终端使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节 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专职队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和 24 小时工作制,按照三班轮休制度上四天休两天,轮休值班人员由队站干部合理轮班派遣。
第三十七条 各队站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工作时间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三十八条 请假 1 日以内的(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销假。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队站主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时,通常 2 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第三十九条 请假 1 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根据单位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按照请假流程,逐级审批同意后给予安排。
第四十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所在单位进入紧急战备状态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
第七节 查哨查铺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队站应当组织进行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2 次,其中 1 次必须在熄灯后 2 小时至次日起床前 1 小时之间进行。查铺查哨通常由队站干部实施。队站每周工作日查铺查哨不少于 2 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查铺查哨制度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讲评。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所有干部查铺查哨。
第四十二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服装、装备器材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四)警卫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重要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四十三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八节 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必须遵守国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该传的秘密不传;
(六)不该记的秘密不记;
(七)不该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随意扩大知密范围;
(九)不私自复制、下载、出借和销毁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场所处理涉密事项。
第四十六条 在演习、会议、宣传以及与涉外单位和人员交往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九节 安全防事故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队站要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制度:
(一)严格遵守训练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防止训练事故发生;
(二)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三)不准私接电源,不准卧床吸烟,严防发生各类事故;
(四)发挥政治工作优势,及时掌握人员的思想状况,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五)严格遵守“三项纪律”、“五条禁令”,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节 内务卫生
第四十九条 床铺应当铺垫整齐,被子竖叠三折,横叠三折,叠口朝前,被子叠成后,置于床铺后端中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一律使用单位配发的被子、褥子、床单,被子内不得加衬纸板,不准使用花被子、花被罩、花床单,使用被罩时应与单位配发的被子颜色一致。
第五十条 常用鞋应置于床下鞋柜内或鞋架上。每人不超过 3 双,按照皮鞋、作训鞋、拖鞋的顺序摆放,不准放置便鞋。
第五十一条 被勤服应悬挂置于柜内,衣架挂钩统一朝里,其他衣物和物品统一在储藏室存放。
第五十二条 携行包通常放置在储藏室,其他携行物资由队站根据工作实际统一规范。
第十一节 礼节礼貌
第五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领导或者上级或者消防救援衔级比自己高的同志时,应当立正敬礼;
(二)进见上级领导时,在进入上级领导室内前,应当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领导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上级领导来到时,通常自行起立,并面向上级领导问好。
(五)参加集体活动被介绍时,应当敬礼;
(六)营门警卫人员对出入单位大门的队伍、上级领导应当敬礼,带队指挥员、上级领导应当还礼;
(七)警卫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八)受上级领导接见时,应当向领导敬礼;
(九)上级领导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上级领导应当还礼。
第五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修理间、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装备器材或驾驶车辆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交通工具、电梯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洗手间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五十五条 听到上级领导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回答完问题后应当喊“报告,回答完毕”。
第十二节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
第五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 15 天,护理假期间保留基础工资。
第五十七条 婚假、陪护假天数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第五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基本工资 50 元。一年内发生 2 次旷工或一次旷工3 日以上的,解除劳务派遣关系,不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打架斗殴、顶撞管理者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解除劳务派遣关系,不予补偿。
第六十条 个人能力与工作岗位不相适应、工作消极懈怠,成效不明显的、违反单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务派遣关系,不予补偿。
第六十一条 因政策变化、岗位调整、取消等原因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予以补偿。
第六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劳务派遣关系:
(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节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量化考核
第六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季度实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标准由施甸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日常量化表现评定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优秀和良好的比率依次为不超总人数的 20%和 30%。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每人当季度增发 500 元;良好者每人当季度增发 500 元;称职者不发绩效工资;连续两个季度评为不称职的人员即解除劳动合同。
附件 3 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合同
编号
姓名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须 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 称 | 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 | ||
地 址 | 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 | ||
所有制性质 | 机关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备 注 |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民 族 | 文化程度 | 籍贯 |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职称或技术等级 | 技术专长 | ||||||||
住 址 | |||||||||
本人简历(包括主要学历) | 年 月至 年 月 | 在何处任何职(工种) | |||||||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起至 。其中,试用期自 起至 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起。其中,试用期自/起至/止。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起,预计至/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专职消防员,工作地点为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姚关镇人民政府,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条 甲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及国家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如达不到使用单位管理要求的,取消聘用资格。转正后 元/月。
第十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 元/月。
第十一条 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甲方视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实绩,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属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乙方履行合同期间,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四条 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若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双方当事人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六条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
第十七条 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协议
1.履行协议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协议书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书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甲方规定的。
(三)协议书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协议书的,应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协议书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要求甲方解除协议书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书自行终止
1.协议书期限届满。
2.协议书期内乙方死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款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的活页 (二)无
九、其他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按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所定条款与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符的,甲乙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附件 4
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镇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以下简称“一队一站”)建设与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2018〕17 号)、省委编办等 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云消〔2019〕171 号)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消〔2022〕95 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一队一站”及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领导“一队一站”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一队一站”管理细则。
镇人民政府负责“一队一站”建设和日常管理。“一队一站”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督查考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第四条 镇专职消防队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专人专岗,镇专职
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负责人任免应当征求县消防救援大队意见并发文明确。
第二章 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
第五条 镇专职消防队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 1名镇政府班子成员分管,队长由镇专职消防队事业编制人员担任,队员按照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准配齐。
第六条 镇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全镇火灾扑救;
(二)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参与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等工作;
(四)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所在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特点及处置对策,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第八条 镇专职消防队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实行 24 小时值班备勤。
第九条 镇专职消防队纳入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章 姚关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站
第十条 镇消防工作站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由 1名镇政府班子成员分管,站长由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人员不得少于2 人。
第十一条 消防工作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根据授权委托事项开展消防监督执法;
(三)指导督促辖区行政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四)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工作站站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请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
(二)定期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督促解决重大消防风险隐患;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四)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工作站应建立分析研判、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培训、量化管理等制度,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消防工作站人员参与执法,必须具备执法资格, 并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第四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五条 对“一队一站”的业务指导和督查考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实施,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业务指导或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办解决;每年对“一队一站”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并通报相关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使用、奖励惩处、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镇党委、政府将“一队一站”建设及管理纳入表彰奖励体系。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5
姚关镇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
门牌制度牌样式
附件 6
姚关镇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保障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保山市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十二条措施》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镇镇按照《保山市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一队一站”要求所招录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
第三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应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服从组织分配;
(三)年龄为 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陆勤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五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县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州、市招录。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六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各县(市、区)按计划、
分阶段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聘计
划,制定招聘方案,由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初审,经县(市、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政治考核、体能测试、面试、体格检查、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具体顺序可以根据招录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一)宣传动员。统一发布消防员招录公告,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广泛开展政策咨询和宣传动员。
(二)组织报名。可采用网上报名和实地报名的方式。
(三)资格审查。对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对证件证书等原件进行现场复核。
(四)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体能测试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执行,各招录单位结合实际自行选定体能测试项目。
(五)确定面试人员。根据报名情况,经资格审查、体能测试 通过后,按岗位招录人数 1:2 的比例择优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达不到比例的报招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面试。
(六)面试。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七)体格检查。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按照招录人数与体格检查人数 1:1 比例确定体格检查对象。体格检查应当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具有体检资质的公立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军队陆勤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申请复检,并到指定医院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招录。
(八)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的确定为考核对象,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对具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过。同时,应当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校、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并审核人事档案。
(九)公示。根据招录对象体能测试、面试和体格检查等情况, 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十)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 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 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 用。
(十一)人员递补。因下列情形导致拟录用岗位没有形成 1:2 竞争或出现空缺的,由招录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依次递补一次:1.进入面试人员放弃面试的;2.报考人员体格检查或者政治考核不符合要求的;3.拟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录用的;4.拟用人选放弃录用的;5.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的;6.导致拟录用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录用人员名单送县(市、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备案。
第八条 通过招录程序考核合格拟聘用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通过“云南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合同期限为 1 年(其中试用期 1 个月)。条件成熟的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第九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聘用合同期满,符合续聘条件并自愿继续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部门(单位)审批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事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起算,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参照所在县(市、区)城市消防救援站的消防员伙食费标准保障;被装费参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标准保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录纪律,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录对象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招录资格的;
(二)招录对象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录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录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私自招录人员的;
(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录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保山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后,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有与省级新印发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