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1/20240523-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文号 | 浏览量 | 63 |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仁和集镇的正常人居环境,有效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的增加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仁和集镇范围内所有经营户(包括流动摊贩)不得使用小喇叭、音响等扩音设施作为商业宣传工具。
二、在经营期间,所有经营户(包括流动摊贩)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商业竞争办法来推销产品。
三、经营户(包括流动摊贩)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若仍然继续使用小喇叭、音响等扩音设施来推销产品,经劝阻无效,仁和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现场收缴经营户(包括流动摊贩)所用的小喇叭、音响等扩音设施,并当场或集中销毁。
四、仁和集镇范围内的经营户(包括流动摊贩)需要用扩音设施作为商业宣传工具,应当向仁和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备案。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六、举报电话:0875-3061600
特此通告
施甸县仁和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