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4-9/20240328-00015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甸阳镇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
文号 | 浏览量 | 17 |
近期,我县农村集体聚餐进入高峰期,为进一步化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特发布如下风险预警提示:
一是严格执行报备关。主办者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规定,逐级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工作,提前向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告登记,并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指导,保证食品加工环境、设施、食品的采购和存储、食品加工、操作人员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是严把食材采购关。主办者或承办者采购食品时,原料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选购预包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其外包装上的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选购外包装有破损、超过保质期以及不符合保存条件的食品;不选购未经检验检疫的鲜、冻畜禽产品,不得加工使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毒有害、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及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不得采购、制作(食用)野生菌、发芽土豆、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不得提供和加工制作草乌、附片、河豚等毒性风险食品;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提倡食用凉菜和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不得在集体聚餐中提供家庭自酿酒或散装储藏酒,不购买、提供私自勾兑和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
三是严把食品加工关。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生、熟、荤、素食品分开存放,严防交叉污染;严格控制食品的加工温度与时间,确保食物完全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四是严把人员健康关。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是严把餐具清洁关。优先使用物理消毒方法对餐饮具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放入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每餐结束,及时清洁打扫,保持场所、设施、设备、加工制作台面、容器、工具、餐饮具的通风、干燥。
六是严把食品留样关。对每餐宴席供餐食物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克,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留样冰箱及留样容器应专用,用前消毒并保持洁净。
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村(社区)人员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