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1-/2019-0606009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5-27 |
文号 | 浏览量 | 17 |
仁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和镇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仁和镇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仁和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仁和镇全面清理调整核查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工作方案
为强化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面纳入政策性保障兜底范围,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关于提高2018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施民政发〔2018〕58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原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新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发现报告代申请(书面)、驻村干部或挂包帮干部发现报告代申请(书面)享受待遇的居民进行全面的清理调整和入户核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核定收入、分类施保的原则。
三、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一)特困人员保障对象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有关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办[2019]42号)有关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整户施保或参照单人户施保给予保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目前,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3800元。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1.整户施保。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
2.参照单人户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对象根据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致贫原因、困难程度、自救能力、收入及支出等方面的综合因素进行考虑,分为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进行管理,分类如下:
1.重点保障户(A类)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 。原则上将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困难家庭;二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一至二级)的困难家庭和一户多残(含三至四级)的困难家庭纳入此类保障范围。
2.基本保障户(B类)是指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原则上将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长年患有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困难家庭;二是因年老体弱,虽有法定赡养人,但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家庭;三是单亲户且子女正在上学,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改善,需要长期救助的困难家庭纳入此类保障范围。
3.一般保障户(C类)是除A类B类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C类对象重点倾斜于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三)救助标准
1.重点保障户(A类):按照月人均310元给予救助;
2.基本保障户(B类):按照月人均250元给予救助;
3.一般保障户(C类):按照月人均150元给予救助;
4、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按照月人均670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月人均1000元。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镇政府审核、张榜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委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人按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符合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个人可按照上述规定程序提出单人户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需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对部门间暂未实现网络信息共享的,可采取离线信息核对或实地调查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对报告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参考依据,经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应纳入保障范围;核对报告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进行信息维护、标注;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委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资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户籍人口、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小组会议结果有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参会评议小组达到总人数2/3以上,评议结果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评议结论有争议的应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依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作出评议结论,并将评议结论上报镇人民政府。
4.审核。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论),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6.公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按照审核公示、审批公示、长期公示的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和审核情况、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审核和审批公示时间均为7天,公示地点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会。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应对拟审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从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长期公示: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村(社区)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适时更新。
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7.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发放。采取分档发放的地区,要保证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逐步稳妥向补差发放转变。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及时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8.备案核查。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逐级报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实行100%入户核查,同时在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标注为“近亲属暠。其他公职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参照执行。
五、整治内容
(一)清查范围
1.2019年5月在册发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2.2019年建档立卡户风险户,冲刺户、兜底保障户;
3.卡外的边缘户;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5.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6.辖区内符合享受但现未享受待遇的贫困人口;
(二)清查对象
1.原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的在校学生,现已毕业,考入大学后已享受城市低保或外出务工能自食其力的人员;
2.已死亡的人员;
3.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及人员;
4.户籍在本县,长期在辖区外生活的(居住时间:一年以上〈赴外地就读的在校生除外〉)家庭成员;
5.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出不在本辖区内的人员;
6.正在服刑和劳教;参与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家庭成员;
7.违反殡葬改革政策的家庭;
8.家庭成员拥有轿车、客货车等机动车辆的(符合残联规定配备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
9.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
10.隐性收入无法核定,而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家庭;
11.在法定劳动力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有正常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是拒绝参加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家庭成员;
12.在入户调查过程中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者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
13.不符合条件的村(居)委干部或村民小组干部纳入低保对象的;
14.家庭直系亲属有国家公职人员的;
15.未经本人申请或审核审批等程序,违规将失地农民、拆迁对象等特殊群体成批纳入低保对象的;
16.“人情保”、“关系保”、“错保”等违规施保问题的。
六、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
农村低保全面清理调整核查的时间确定为5月25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为宣传培训阶段(5月25日至6月1日)。由镇成立20个村(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入户调查小组、评议小组报仁和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镇制定工作方案,召开镇村(社区)干部培训会。
第二阶段为核查、评议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由镇成立的工作组在村(社区)委会的配合下,对清查范围的6类对象、困难群众提出的申请,村(社区)发现困难群众报告代申请(书面),驻村干部或挂包帮干部发现困难群众报告代申请(书面)的群众进行初步评定,确定入户调查对象。经评议后,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对拟定出来的困难群众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调查中填写《施甸县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施甸县民政局特困人员审批表》分成续批、新增、变动和停发四类对象,报镇成立的评议小组评议,经评议后,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整理上报有关资料镇民政办。严格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确保将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核实准确,确保调查工作不漏一户。
第三阶段为仁和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阶段(6月15日至6月25日)。镇民政办收到村(社区)上报的材料,报仁和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仁和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审核,审核时驻村第一书记做好汇报。审核结束后,镇民镇办将审核结果(保障对象姓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扎实做好此次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清理整治工作,镇成立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清理整治工作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纪律,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行挂村领导为组长,第一书记,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坚持“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三)精心组织,确保稳定。各工作小组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按照低保法规政策办事,在工作中,既不能放宽政策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也不能置困难群众的生存现状于不顾,限制符合条件的应保人员享受低保,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按时完成任务。农村低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各工作小组要严格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在6月15日前完成专项清理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