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1/20250114-00001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
文号 | 浏览量 | 1 |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我镇辖区公民(在职或离退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除外)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镇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四条 镇社会事务办是本公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一)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仁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仁和镇林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建设要求。
(二)本镇建设1处公益性公墓,建设地址在中和村鸡刺坪,规划建设面积69.63亩。
(三)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四)公益性公墓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40%,墓碑及墓架需统一规格、统一样式。
(五)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七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八条 公墓管理单位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依次安排墓穴位,不得随意挑选墓穴位。
第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79平方米。
第十条 墓穴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公墓管理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使用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管理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
(一)收取安葬费:带栏板型每穴5000元,不带栏板型每穴2470元,价格中含 200字(含200)以内的刻碑费用,需要超过200字以上及镶嵌照片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收取管理费:公益性公墓要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按墓穴收取管理费,用于公墓的维护和管理,标准为:每穴每年50元,维护管理费原则上一次性收费20年,也可结合实际按10年、20年收取。根据我镇实际维护管理费为10年一收取。2025年7月1日开始执行计算。墓葬户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处理。
(三)若遇工时、材料等市场行情变动,以上各项收费进行调整,需报请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调整。公墓管理单位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亡故人员为特困供养、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遗体器官捐赠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免收维护管理费用;亡故人员或家属为城乡低保对象,给予维护管理费总金额20%的减免;涉及重大项目搬迁坟墓的维护管理费按70%计收。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各丧户严禁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和预留活人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照壁等附属物,严禁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五条 公墓管理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核查服务对象的有效证件(服务范围内户口簿、遗体和骨灰来源证明)等,应当详细记录骨灰存放的各项资料,确保证明、材料齐全,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因公墓管理不善造成丧户损失的,由公墓管理单位依法赔偿;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丧户损失的,公墓不作赔偿。
第十七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仁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