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938-1-06_B/2016-1213002 | 发布机构 | 施甸县仁和镇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文号 | 浏览量 | 8 |
各村(社区),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
《仁和镇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施甸县仁和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
仁和镇森林防火工作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凡在仁和镇境内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均依照本措施执行。
第三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群众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村委会要把森林防火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首先要充分发动群众,宣传群众,不断提高、强化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坚持依法治火、严控火源;同时要根据各自的自然特点和社会条件,运用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采取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努力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负责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指挥所办公室设在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村委会设立森林防火指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开展防火知识教育;
(二)贯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和护林员;
(四)管理、维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五)管理野外用火;
(六)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七)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镇直机关、单位青壮年干部职工组建2支应急森林消防扑火队(每支15人以上);每个村至少组建1支以民兵为主体和青壮年群众组成的应急森林消防扑火队(每支15人以上)。各森林消防扑火队要做到组织、人员、训练、机具、指挥“五落实”(即:组织落实指造册登记,森林防火期上岗就位,统一管理;训练落实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培训;任务落实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拉得出、用得上、扑得灭;机具落实指有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指挥落实指有明确的扑火指挥员和处置森林火灾安全规范。各村、各有关单位加强防、扑火机具和物质的储备,做好交通、通讯工具的维修和保养。
第七条 各村委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工作时,必须持县林业局核发的护林员证件和佩带护林员标志。
第三章 森林防火责任制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委会、各有关单位签订《仁和镇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量化考核。
各村委会与辖区内各村民小组及有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中心学校与辖区内各中、小学校签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管理责任书;各中、小学校与班主任签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管理责任书;班主任与学生签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管理保证书。
第九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划定责任区,各成员(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服务工作,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指导、督促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各护林员明确责任,划定责任区。
第四章 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一条 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是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根本性措施。12月份和1月份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春节、清明节、高火险期、“五一”节前夕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周活动,各村委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围绕“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深入广泛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森林防火期间,各级、各单位召开各种形式的森林防火会议,逢会必讲森林防火工作,做到警钟长鸣。
各村委会早晚播放广播,播放森林防火领导讲话、新闻、法律、法规。
宣传月、宣传周活动期间,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利用街天至少组织2次规模性的宣传活动。
各村、各学校要利用油漆、宣传牌等大力书写半永久性标语。每个村委会、学校、林业站驻地及每个自然村至少书写1条半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必须发放到千家万户,并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对学生上森林防火专题课,开展“放学前5分钟的森林防火警示教育活动”,开展“五个一”工程宣传教育活动(即上一堂森林防火知识课;出一期有关森林防火方面的黑板报;写一篇以森林保护、森林防火为题材的作文;写一封致家长和青少年的公开信;写一条有关森林防火的标语)。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村委会要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好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的先进典型、经验要踊跃投送到广播、电视、报刊及《森林防火简报》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五章 森林火灾预防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全镇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第十五条 对森林防火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产性用火必须坚持申报、审批、监烧制度。
林事用火:包括林业生产过程中的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牧场、林区施工作业用火等,这类生产用火范围广、危险性大,必须报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按《云南省计划烧除规程》的规定搞好设计方案,经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发放用火许可证,才准用火。烧除前要做好宣传工作;点烧时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组织工作。
农事用火:包括在林区、林缘的农地、蔗田(地)实施生产用火,由村委会审批,发给《云南省野外生产用火准烧证》,并报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备案,必须遵循“五统一”、“五不烧”的原则。所谓“五统一”,即:统一申报、统一审批、统一缴退用火抵压金、统一用火时间、统一点烧。“五不烧”,即:未经批准不烧、未开挖好防火线不烧、风大太阳烈不烧、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无人看守不烧。对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用火者,一经发现,一律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若引发森林火灾则依法查处。
(二)非生产性用火管理
野外生活用火(包括野外烧水、做饭、烧烤干粮)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野外生产作业必须固定生活用火地点,用火完毕,必须清理余火,确无复燃可能,才能离去。二是对有组织持有入山证件的临时野外用火人员,也按上述规定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尤其高火险天气)内,严禁无组织的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违者重罚。
对野外吸烟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入山人员教育,严格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绝对不准许野外吸烟,违者重罚。同时加强对入山人员的检查,不准携带烟火入山。对在林区进行生产作业的人员,可采取集中吸烟的办法,指定安全地点,吸烟后将烟头熄灭,并严格检查后方可离去。
对上坟烧纸用火的管理。实行坟主登记、负责制度严格管理,清明节期间在通往坟地的道路口增设哨卡,宣传教育、检查火种;在坟地集中的地方,组织专人看守。
对儿童、呆傻人员野外玩火、弄火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对家长、教师和监护人的教育,请他们严格对儿童和小学生的管教;对痴、呆、聋、哑、疯五种人造册登记,落实监护人,严格看管。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凡在林区进行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等违反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的,一律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必须严格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宣传,扣留不准带入林区的火种和易燃爆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六条 各村委会要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取大面积林下清除、割除林内可燃物,争取森林防火的主动权。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护林员加大地面巡护密度;各地对通报的卫星热点和航空护林飞机通报的火情要认真核实,及时反馈。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等节日期间和重点时段,要对重点部位增岗设哨,死看死守。
第六章 森林防火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精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的“五条标准”、《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县的规定,森林防火属抢险救灾工作,必须保证资金投入。按照森林防火经费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镇财政所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以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纳入镇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到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办公室。
第十九条各村委会及在林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有开支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森林防火软件和硬件建设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搞好项目储备;加强防火设备、装备,增强森林防火后劲。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办公室要按照“各项工作制度化、办公室建设标准化、内业管理规范化、工作作风扎实化”的要求,加强痕迹管理,搞好森林防火机构的建设,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加强森林防火档案(包括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文件、记录、报表、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管理工作,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便随时查用。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间,镇党政办公室、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办公室要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带班,规范处理好各项日常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六条 破坏森林防火标志、瞭望台、防火隔离带、通讯设备等森林防火设施的,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森林防火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森林防火行政督查整改制度。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要经常性地到各村开展督查和森林防火业务指导,从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火源管理、资金投入、防火宣传、值班报告等6个方面,逐一查找薄环节,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促进预防和扑救措施的落实,防患于未然。对因不按期整改而发生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监督检查不力,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监督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重点林区、风景旅游区及关键部位要反复检查、监督,确保万无一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措施报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常规情况下,每年修订一次。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待处理结束后,可立即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措施由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